终局行政决定行为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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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局行政决定行为•、终局行政决定行为概述1・引入:什么是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裁决行为是指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2•终局行政决定行为的概念终局行政决定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规定,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指:某些争议经行政机关裁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只能向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诉,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法条链接:行政诉讼法第12条

2、第4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行政终局裁决的设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明示型的行政终局裁决。即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享有对案件的最终裁决权。如《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2)选择型的行政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在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间进行选择,但是,一旦选择了行政救济,就等于认可了行政机

3、关的最终裁决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如《屮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处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4条等,均有相关规定。3)隐含型的行政终局裁决。我国行政法并未将此类行为规定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但是有些学者依然将其列入其范圉,因为该类行为所隐含的意思就是,行政相对方在遇到以下情形时,不能向法院寻求救济。该类隐含型的行政终局裁决主要包括以下儿类:(

4、1)抽彖行政行为;(2)国防、外交、宣布紧急状态等国家行为;(3)关于公务员的奖惩、任免决定;(4)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目前已经规定的行政终局决定行为列举:(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1条规定,对驳回中请,不予通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告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复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受

5、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作了与上相同的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30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

6、4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所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对公安机关不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注意:除这些法律以外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能设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即使设定了,该行为也是可诉的。二、终局行政决定行为不可诉的立法理由我国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在上述领域的终

7、局裁决权,其立法理由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1.某一类行政行为涉及国家重要机密,一旦进入诉讼,将会严重危害国家利益。2.因不可抗力事件使行政救济以外的司法救济成为不可能。3•行政管理的专业性因素使得司法在此问题上无能为力。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专门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解决某类问题上要比法官更加具有优势,并且更加会起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因此,司法救济在此基础上很可能失去意义。4.避免司法权的过多干预。因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导致了其所适用的原则、行为方式、程序等方面也与司法不同。为了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会使法律关系早些得到确定,就

8、会在权益补救和行政效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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