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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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熟市财政局常熟市口岸办文件常财规〔2013〕6号关于印发《常熟市口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虞山镇财政所(分局)、海虞镇财政所(分局):为加强口岸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我市口岸经济发展,我们制订了《常熟市口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常熟市口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熟市财政局常熟市口岸办2013年4月28日抄送:虞山高新产业园财务部、新材料产业园财务部。—3—常熟市财政局办公室2013年5月2日印发附件常熟市口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

2、口岸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我市口岸经济发展,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口岸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主要用于口岸建设和发展,促进口岸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从2013年起,口岸专项资金每年安排总额2400万元,一定三年(2013-2015年),其中:市财政1040万元、经济开发区700万元、高新区270万元、虞山高新园140万元、新材料开发区50万元和市口岸办200万元。第四条口岸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口岸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口岸运行管理、口岸通关物流、联检部门

3、运行补贴等工作的开展,不得挪用、截留、挤占。(二)使用效益原则。口岸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成本,厉行节约。(三)依法管理原则。口岸专项资金管理,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口岸建设与发展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严格资金的预算、决算、考核和监督。—3—第五条口岸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口岸联检单位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有经费缺口的给予合理补助;(二)购置、维护、保养口岸现场查验设备及设施;(三)口岸文明共建活动,口岸建设管理课题调研、学习培训及考察交流;(四)推进常熟口岸大通关建设;(五)口岸联检单位慰问、奖励;  (六)经市

4、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市口岸办具体负责口岸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负责按时、足额筹集板块承担资金;扎口对专项资金财务核算;编制年度支出计划,项目经费的申报、初审、拨付及跟踪考核;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口岸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计划和决算审核、日常使用监管;组织部署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第八条市财政负担部分纳入口岸办部门预算安排。各板块负担部分原则上于每年按1月和7月上旬分两次划入市口岸办其他资金户,使用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拨付。第九条口岸专项资金申报审批顺序(一)口岸单位向市口岸办提交经费申请的专题报告。(二)市口岸办对口

5、岸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初审,—3—会商市财政部门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三)市政府对市口岸办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批示。(四)市口岸办根据市政府批示拨付经费。第十条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口岸办在编制口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绩效目标;项目结束后,市口岸办对资金的使用绩效实施自评价。市财政局对市口岸办编报的口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项目实施后,市财政局进行绩效跟踪,项目结束后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报告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口岸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的管

6、理和核算,专款专用。市口岸办每季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出资单位通报。市财政局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三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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