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4232465
大小:51.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3-04
《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3年4月3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盗窃犯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据统计,2011年、2012年人民法院一审盗窃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190825件、222078件,占当年所有一审刑事案件数量的22.72%、22.51%。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行为,保障公私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2013年3月8日最高人
2、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12届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解释》。下面,我就《解释》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一、《解释》出台的背景1997年刑法修改后,为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98年解释》),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对法律适用9中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对于依法惩治盗窃犯罪,维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盗窃犯罪案件审理中不断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亟需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
3、范。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即着手研究起草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解释制定过程中,《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将盗窃罪的定罪条件由原来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修改为“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对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经过一段时间司法经验的积累,各方认识也不断深化且逐渐趋于一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并于今年一月初形成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经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和“两高”各有关业务庭、厅、室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意见,对司法
4、解释稿多次进行修改。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12届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释》。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十五个条文,主要规定了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认定;盗窃财物数额的认定方法;9“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盗窃未遂和以单位形式组织盗窃的处理等问题。(一)关于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要通过盗窃财物的数额体现出来。《解释》在充
5、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民收入增长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明确了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与《98年解释》相比,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解释》对“数额较大”的标准提高幅度不大,而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作出如上调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据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元,农村居民人均
6、纯收入2090元;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0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724元,分别增长4.6倍和3.7倍。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2)近年出台的有关财产犯罪的司法解释均对有关数额认定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如最高人民法院19969年公布的《关于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规定为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相应调整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
7、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对盗窃罪数额标准的确定,应当与类似犯罪相协调。(二)关于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标准的特别规定除了盗窃财物的数额外,盗窃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盗窃情节、后果的严重性,同样也是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唯数额论”,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可以降低,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基于这一考虑,《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