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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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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的法律障碍解析徐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法律适用反补贴法法律依据 内容提要:近期,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产品相继发起“反补贴调查”,表明其已推翻了在1984年判例法中的立场,由此引发了美国商务部将反补贴法适用于中国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的争议。应从美国对外贸易政策与贸易法的制定、执行与审查之关系以及美国执行国际贸易条约(协定)与国内贸易法之关系两个向度,来揭示两者相背离的原因与实质。从对中国铜版纸反补贴初裁实践看,美国商务部的做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2006年10月31日到2007年7月31日,美国商务部在不到1
2、年的时间内对中国铜版纸、标准钢管、薄壁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相继发起了“二反合并”调查;[1]2007年3月30日,更是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反补贴初裁,...[2]这标志着美国开始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美国商务部是否可以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在国内外学者间引起了广泛争议。本文尝试从美国对外贸易政策与贸易法律的制定、执行与审查方面之关系及美国执行国际贸易条约(协定)与国内贸易法之关系两个角度,来探究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之应然依据与实然做法,揭示两者相背离的原因与实质,以期为中国政府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
3、挑战美国商务部对华铜版纸反补贴调查及后续行为提供理论上的支撑。笔者认为,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简称SCMA)、1994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定法》及美国《1930年关税法》等法律中均未明确授权美国商务部可以对“非市场经济”(简称NME)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前提之下,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二反合并”调查,有违反美国政府在《WTO协定》下的国际法义务之嫌。 一、美国国内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措施的争议 至今为止,即使是在美国,学界对反补贴法是否可以适用于中国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3](1)一般的观点认为,美国商务部应当受联邦巡
4、回上诉法院(简称CAFC)在1984年对“乔治城钢铁案”作出的裁决,即对NME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的拘束,不应对中国出口产品适用反补贴法。而且。1994年美国政府在国会通过《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时发表的政府“行政措施声明”也坚持CAFC的立场,因此,不对NME国家适用反补贴法应当成为美国联邦政府中行政机关履行《WTO协定》下美国所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4](2)还有部分观点认为,美国商务部可以通过两种方法,为将反补贴法适用于中国提供法律依据:其一是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或作为“市场导向”的个别产业之市场经济地位;其二是推翻在“乔治城钢铁案”
5、中的立场,直接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5]以美国商务部为代表的贸易行政机关与代表国内进口竞争性产业的企业或行业协会倾向于此观点,认为商务部可以使用这两种方法,以使其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的反补贴调查具有合法性。(3)还有一派观点认为,既然SCMA、美国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均未禁止成员方对NME国家适用反补贴法,那么国会就有权通过相应的贸易法律,修改其《1930年关税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税法条款,转化美国在SCMA下的未经界定的“贸易权利”或《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下的界定模糊的反补贴救济权利。国会参
6、、众两院部分议员坚持这一观点,并且从第100届国会开始就不断地提出要求修改美国补贴与反补贴税法,以便将其适用于包括中国在内的NME国家的议案。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等于直接否定了美国商务部对NME国家适用反补贴措施的合法性;第二和第三种观点实际上是在为美国商务部如何能够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寻找法律上的支撑。下文笔者将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对这两种观点作一辨析。 二、美国商务部对华出口产品适用反补贴措施宪法性依据的缺失... 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第3项明确授予国会对外贸易管制权。据此,国会具有对外贸易政策与法律的制定权。按照美国
7、联邦宪法所确立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的要求,以总统为核心的行政机构主要行使对外贸易政策与法律的执行权,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相关法院拥有相应的司法审查权。美国贸易法从法律渊源角度讲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会历年通过的综合性与专门性的贸易立法;一部分是在联邦宪法赋予的国会参议院与总统共享自由贸易条约缔结权、总统贸易行政协定权及国会对外贸易政策与法律的制定权三方面共同作用之下产生的美国自由贸易条约与协定。这两个部分的内容是有机统一的:第一部分的贸易立法权由国会独享;第二部分的缔结自由贸易条约与协定权则主要由国会与以总统为核心的贸易行政机构共享。
8、所以,就美国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的法律依据而言,美国商务部与国会均有宪法性对外贸易政策与贸易法律权力,但归根到底,国会的对外贸易管制权占主导地位。 首先,国会通过修改美国补贴与反补贴税法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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