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4224450
大小:74.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3-04
《论文资料-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评析(word)可编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肃芇莆蚇芅蒂螅蚆羅莅蚁蚅肇薁薇蚄腿莃蒃蚃节膆螁蚂羁莂蚇螁肄膄薃螁膆莀葿螀袆膃蒅蝿肈蒈螄螈膀芁蚀螇节蒇薆螆羂艿蒂螅肄蒅莈袅膇芈蚆袄袆蒃薂袃聿芆薈袂膁薁蒄袁芃莄螃袀羃膇虿衿肅莂薅衿膈膅蒁羈袇莁莇羇羀膄蚅羆膂荿蚁羅芄节薇羄羄蒇蒃羄肆芀螂羃膈蒆蚈肂芁芈薄肁羀蒄蒀蚇肃芇莆蚇芅蒂螅蚆羅莅蚁蚅肇薁薇蚄腿莃蒃蚃节膆螁蚂羁莂蚇螁肄膄薃螁膆莀葿螀袆膃蒅蝿肈蒈螄螈膀芁蚀螇节蒇薆螆羂艿蒂螅肄蒅莈袅膇芈蚆袄袆蒃薂袃聿芆薈袂膁薁蒄袁芃莄螃袀羃膇虿衿肅莂薅衿膈膅蒁羈袇莁莇羇羀膄蚅羆膂荿蚁羅芄节薇羄羄蒇蒃羄肆芀螂羃膈蒆蚈肂芁芈薄肁羀蒄蒀蚇肃芇莆蚇芅蒂螅蚆羅莅蚁蚅肇薁薇蚄腿
2、莃蒃蚃节膆螁蚂羁莂蚇螁肄膄薃螁膆莀葿螀袆膃蒅蝿肈蒈螄螈膀芁蚀螇节蒇薆螆羂艿蒂螅肄蒅莈袅膇芈蚆袄袆蒃薂袃聿芆薈袂膁薁蒄袁芃莄螃袀羃膇虿衿肅莂薅衿膈膅蒁羈袇莁莇羇羀膄蚅羆膂荿蚁羅芄节薇羄羄蒇蒃羄肆芀螂羃膈蒆蚈肂芁芈薄肁羀蒄蒀蚇肃芇莆蚇芅蒂螅蚆羅莅蚁蚅肇薁薇蚄腿莃蒃蚃节膆螁蚂羁莂蚇螁肄膄薃螁膆莀葿螀袆膃蒅蝿肈蒈螄螈膀芁蚀螇节蒇薆螆羂艿蒂螅肄蒅莈袅膇芈蚆袄袆蒃薂袃聿芆薈袂膁薁蒄袁芃莄螃袀羃膇虿衿肅莂薅衿膈膅蒁羈袇莁莇羇羀膄蚅羆膂荿蚁羅芄节薇羄羄蒇蒃羄肆芀螂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评析 2002年的一天下午,某派出所所长甲途经火车站广场,正遇广场管理
3、人员与一辆桑塔纳轿车司机乙因缴费之事发生纠纷。二人上前处理时,发现该车既无牌照也无手续,怀疑此车有问题,遂将乙带至车站那派出所进行审查。15时许,甲正在所长办公室盘问乙时,乙的朋友丙酒后未经允许进入甲的所长办公室,询问乙怎么啦,甲见其衣着不整,令其出去,引起丙的不满。保安员丁、戊等人将丙推出所长办公室,丙在楼道内与保安员发生争吵。丙的朋友赶来拉丙走,丙在下楼的途中一边走一边骂。甲见状对保安员说:“一个酒鬼,拉回来收拾他”。丁、戊等人即上前将丙拉回,对丙拳打脚踢。后二人又将丙拉进保安休息室,给其戴上手铐。当晚21时左右,甲在未给丙办理任何手续
4、的情况下,给丙解除手铐,放其回家,限制其人身自由5小时左右。两天后丙到临汾钢铁医院j就诊,诊断为肋骨骨折,丙到派出所告之甲。当日下午甲带丙到临汾骨科医院做了检查。第二天派出所派车、出钱将丙拉到临汾市医院住院,不久丙痊愈出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如何认定甲的行为有三种不同意见:3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是在执行公务。2002年的一天下午,甲作为车站派出所民警,发现乙所开的桑塔纳车无牌照、无合法手续、其本人也无身份证件时,怀疑该车有问题,履行警察职责依法将乙带回派出所留置盘问。当其在对乙依法盘问时,丙酒后闯入大吵大闹,甲让保
5、安人员将丙劝阻出去,苏不听还借酒撒风大声辱骂人民警察,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办案工作。甲命令保安人员所采取的行为是其依照《治安处罚管理条例》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丙强制传唤,约束至酒醒,是依法履行职务,是合法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丙到派出所只是询问朋友乙出了什么事,虽然是喝酒,但是并没醉酒,不是违法行为,甲命令保安将丙带出办公室,丙在走出派出所的过程中因为心里不服气骂了几句,甲就命人把他拉到会议室,保安人员对丙实施了殴打行为,并且加戴了手铐,扣押了五个多小时才释放。甲本身是国家工作人员,又具有殴打情节,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所以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具有非法拘禁的性质,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评析: 笔者观点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理由如下:首先,甲的行为具有非法拘禁的性质,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甲对乙的盘问是在执行公务,但是对丙扣押属于非法拘禁的性质,丙未经允许擅自闯入派出所所长的办公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甲执行公务,但是尚未达到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人民警察法》来约束行为人的程度,对丙扣押了五个小时而且没有
7、办理合法手续,由此说明使用戒具也是违规的,因此甲的行为是具有非法拘禁性质的行为,并非是执行公务。 其次,甲的行为虽具有非法拘禁的性质,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31、本案的起因是丙酒后未经允许就闯进派出所长办公室,而且当时衣衫不整,这就是对甲在执行公务(对乙的盘问)时的一种干扰;丙在离开派出所的过程中谩骂警察,导致甲命令保安将其拉回扣押,所以丙对于本案的发生要承担一定责任。2、综合全案来看无法证实甲直接实施或者指使保安对丙进行了殴打,当然甲对这种殴打行为有纵容的意思,检察院对直接实施打人的保安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也就不应再以此为由追究甲
8、的刑事责任了。4、并没有严重的后果。扣押的时间较短有五个小时,造成的是轻微伤,事后甲又陪同丙去看了病还支付了医药费,丙伤后很快痊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