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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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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奚玮尊敬的各位法官:大家好!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我今天所讲的题目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现行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的164个条文,到1996年的225个条文,法律条文的规定显得非常简单、概括、抽象,因为数量少,所以满足不了刑事诉讼的需要,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就产生公安机关有自己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自己的规则、人民法院有自己的解释。这些规定、规则和解释中,程序与程序、程序与规则、程序与原则、制度与规则之间冲突碰撞,缺乏有机衔
2、接与制度配套。而且,有些法律条文本身也缺乏科学性。为了维护法治权威,增强刑事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亟需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增添和修改法律条文。更为重要的是,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历史背景相比,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有几个因素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有重大影响:一方面是两次“修宪”的影响。具有“应用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应当在宪法修正之后与之俱进,通过修改积极彰显宪法的精神,落实宪法的要求,保障宪法的实施。另一方面是执政理念的变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成为执政的新理念。在刑
3、事司法领域,党和国家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推动“社会和谐”指引了方向。第三,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与上述两个公约的有关要求相比,显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需要参照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相关内容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予以进一步完善。第四,2005年我国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各缔约国的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同样需要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条
4、款进行修改以贯彻落实该公约的要求。最后,从观念层面来看,10多年来,经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人们对程序正义或正当程序的理念已广泛接受,对程序独立价值的认识正日益深入,“程序无用”或“程序附庸”的错误观念已经得到扭转。要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真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就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立法修改,改革刑事诉讼制度,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健全刑事程序法制。一、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坚持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三大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
5、的两大直接追求目标。其中,惩罚犯罪体现着对秩序价值的追求。如果社会上没有发生犯罪,国家也就没有追诉犯罪和惩罚犯罪以恢复秩序的职责,刑事诉讼制度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人权通常仅狭义地理解为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在实体上,保证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和惩罚,保证有罪者依法受到公正的惩罚;在程序上,保证被追诉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反映出秩序、自由等主要价值之间的平衡关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美国学者帕卡于1964年提出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目的与模式的一对范畴。虽然基于类型化分析的需要,帕卡将
6、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定位为两种相互对立的刑事诉讼目的观,但实际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两者并不冲突;即便发生冲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也能够实现这两者的相互兼容。1.刑事诉讼绝大多数制度都既有利于保障人权,也有利于惩罚犯罪,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只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发生冲突。2.尽管有些制度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可能发生冲突,但通过合理的制度建构,这种冲突能够被控制在最低限度内。3.从各国犯罪率来看,重视保障人权的英美法系国家犯罪率并不比大陆法系国家高,这也证明强化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并不必然削弱其惩罚犯罪的机能。(二)程序公正与实体
7、公正并重。司法实践证明: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目的并非追求过程的公正,而是为了在结果上获得一个有利于自己的公正裁判。可见,程序的价值首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如果程序的设计是公正的,并得到遵守,多数情况下实体公正能得到实现。程序亦有其独立价值,这些独立价值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必要组成部分,体现着民主、法治、人权、文明等精神,并直接影响着案件处理结果的可接受性。换言之,从尊严、平等等价值维度加以分析,人们在诉讼过程中如何被对待与他们获得何种实体结果同样重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互有联系但却又彼此相异的两个范畴,它们各自有其独立的
8、价值内涵和判断标准,虽然相互影响,但却不能相互代替。那种认为“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处理就应视为公正”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当然,鉴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想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负面影响,在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的前提下,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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