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介绍贿赂与相似犯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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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经贸大学毕业论文论介绍贿赂罪与相似犯罪的区别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稳准狠地打击刑事犯罪和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设了若干条款,其中的不少条款是因为犯罪行为的增多而专条规定,单独立法。例如在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中,介绍贿赂罪被列为专条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在对介绍贿赂罪进行规定的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共出台了三次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现在适用的是1999年8日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即使如此,我国刑法关于贿赂型犯罪的立法还是不够完善,介

2、绍贿赂罪与其他一些媒介型贿赂犯罪的区分模糊。只有通过介绍贿赂罪与相似犯罪的比较区别,才能更好地理解介绍贿赂罪,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定罪。一、介绍贿赂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介绍贿赂罪的概念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至三百八十八条是对受贿类犯罪的法条规定。其中第第三百九十二条是介绍行贿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即现行刑法对介绍贿赂罪的立法表述。立法表述是对其罪状的描述,若仅从法条表述上去理解,则只能承认介绍贿赂者为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

3、员介绍贿赂罗辑,主编.中国反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全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62。但仅从法条表述上去理解未免过于狭隘,有失偏颇,不能达到当初将介绍贿赂单独立法的目的,所以理论界并不认同只从法条表述上去理解。准确地描述,“介绍贿赂”12河北经贸大学毕业论文是一种居间行为,在行贿与受贿之间是起居间联系作用的环节,行贿与受贿通过介绍贿赂连成一体。学术界基本认同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居间从而促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对于居间行为包含的手段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居间行为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李国光

4、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一刑法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356;有人认为它包括引荐、沟通、撮合李伟民主编.法学辞源.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206;还有学者认为介绍贿赂罪中的介绍行为就是在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进行搭桥牵线,只要能促成贿赂手段不限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642。《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介绍”的解释有三:沟通使双方相识或发生关系,如介绍某人;使了解或熟悉,如介绍情况;引进,如介绍入会。《辞海》中对“贿赂”的解释分二:“贿”指财物、赠送财物或私赠财物而行为请托,如行贿;;“赂”指赠送财物,引申为

5、贿赂或专指赠送的财物,泛指财物。再加上实际的案例判例,笔者认为,介绍贿赂罪的概念应当是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引荐关系、沟通目的、撮合条件,促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介绍贿赂罪是贿赂犯罪的一种,但其中的“贿赂”仅包括有形的可能用金钱估价的物品和可以满足人的物质需要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利益,不包括与财物无关的非物质性的不正当利益,例如升学就业,提升职务,迁移户口,提供女色等。(一)介绍贿赂罪的构成1.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介绍贿赂行为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6、,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公民。介绍人一般与行贿、受贿的单方或双方有亲密甚至血缘关系。受贿者的家属作为中间人接受行贿人的贿赂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尤为突出的问题。12河北经贸大学毕业论文虽然现在理论界有许多关于单位构成本罪主体的争议,但由于单位是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理论,单位犯罪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成为刑事犯罪的主体,所以根据现行刑法,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至于具有职务便利、身份便利的国家工作人员触犯本罪和一般公民触犯本罪的区别,由于刑法没有特殊规定,所以只能在具体司法裁量中由法官自行斟酌。一般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因为其违背了其特定身份的义务

7、要求,造成的社会影响更为恶劣,危害更为严重。2.介绍贿赂罪的主观方面介绍贿赂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这在理论界基本达成共识。即行为人明知行贿人具有行贿的意图或者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的意图,而主动有意地为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引荐关系、沟通目的、撮合条件,且希望自己的介绍行为能促成贿赂实现。在认识上,介绍人需有对行贿人或受贿人至少其一的目的认知,否则就没有介绍贿赂的故意;在对他人目的明知的情况下还需要有对自己的介绍行为会促成贿赂实现的后果的明知,并且对这种后果有积极追求的心态。1985年“两高”在《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

8、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批示,介绍贿赂罪主观上需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然而97年《刑法》修订并未规定这一要件。因此,我国刑法学界对此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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