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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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7年8月22日  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2、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保障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归集账户)是指归集账户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委托,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名义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和划转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归集账户应单独开设,不得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

3、专户、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账户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单位账户等其他任何账户共用。归集账户财产属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托管银行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托管银行,因机构调整、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归集账户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若有关部门对归集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托管银行有义务出示证据证明归集账户财产及其账户性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予以协助,保全归集账户财产安全。第三条归集账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单位和个人缴费收入、转移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划转归集账户财产。单位和个

4、人缴费收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缴纳的职业年金缴费。转移收入是指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和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流动而划入的职业年金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是指职业年金基金在归集账户中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其他收入是指以上收入之外的归集账户收入。划转归集账户财产是指省级以下归集账户向省级归集账户划转,中央及省级归集账户向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划转,以及出现短溢缴等情况的资金划转。除归集账户银行存款外,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归集账户财产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第四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5、资格的银行中选择、更换托管银行。社保经办机构应与托管银行签订《XX(地区名)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范本附后)。第五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托管协议》,委托托管银行开立归集账户。(二)向托管银行发送参保单位缴费信息。(三)向托管银行下达资金划款指令。(四)核对收款信息,并完成账务处理。(五)及时、准确记录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信息。(六)安全保管相关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七)国家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托管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归集账户财产。(二)根据《托管协议》,受社保经办机

6、构委托,开立归集账户。(三)接收职业年金缴费。(四)执行社保经办机构下达的符合《托管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对不符合约定的划款指令,托管银行应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五)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收款、划款等信息。(六)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归集账户余额及明细信息等。(七)安全保管相关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八)国家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建立一个职业年金计划或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实行统一收益率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委托托管银行分别开立一个归集账户,账户名称为“XX(托管银行简称)XX(地区名)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建立多

7、个职业年金计划并按计划估值、不实行统一收益率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委托托管银行按计划分别开立一个归集账户,账户名称为“XX(托管银行简称)XX(地区名)XX计划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第八条托管银行开立归集账户,应按照相关要求齐备下列文件:(一)托管银行营业执照正本。(二)托管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三)托管银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证明文件。(四)社保经办机构与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五)社保经办机构委托托管银行开立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委托书。第九条归集账户名称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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