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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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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增强法律规定的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我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各地要在开展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培训的基础上,继续通
2、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组织系统干部职工对暂行规定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帮助干部职工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劳务派遣监管能力和水平。要主动联合当地国资委、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部门和组织,加强对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工会工作者培训,进一步增强各方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要积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广泛宣传暂行规定的内容,重点宣传解读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用工比例及其过渡期、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为贯彻实施暂行规
3、定创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作出正面回应,必要时可采取专家权威解读等方式进行释疑解惑。二、积极稳妥实施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各地要认真落实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要求,督促本地区各类用工单位严格在规定比例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要抓紧对辖区内的用工单位基本情况进一步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各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及其比例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短期内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存在困难的用工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尽快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实施调整用工方案,在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
4、比例。对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的,要指导其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处理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原有劳动关系问题,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用工单位通过业务外包、承揽等方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要指导其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范发包等活动,依法做好已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防止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暂行规定统筹规范用工单位退工行为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避免出现大规模退工或裁减人员,确保过渡期内用工调整平稳有序进行。三、加大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指导力度各地要将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
5、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结合起来,全面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行为和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进一步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要指导和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按照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执行试用期规定,做好相关经济补偿的支付工作,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工伤认定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的相关责任。对退出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其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与用工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对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法定情形下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
6、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工作。要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符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要求的岗位管理、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规章制度,督促其严格在“三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平等享受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的权利。要充分发挥劳务派遣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指导服务和监督自律。四、做好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工作各地要指导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但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暂行规定要求,与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相关事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要研究制定相应办法,为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畅通渠道,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对已在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参保或委托用工单位所在地其他单位办理参保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协商处理好代为办理参保手续的交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和权益记录。要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落到实处。五、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执法检查和劳动争议处理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劳务派遣情况作为监察执法的重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的行为,切实
8、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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