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伪证罪”罪质独立性的消解

论“律师伪证罪”罪质独立性的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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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律师伪证罪”罪质独立性的消解     论“律师伪证罪”罪质独立性的消解   ——以刑事诉讼法的相应修改为进路   【内容提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毁灭证据、妨害作证罪罪状表述模糊,实务中适用混乱,法律效果已经处于弊大于利的状态。本罪作为一种真正身份犯,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与辩护权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我国辩护权规定的不断发展完善,以刑事诉讼法的相应修改和刑事一体化为视角进行考查,本罪不再适合规定为真正身份犯,应删除《刑法》第306条,与《刑法》第307条合并,将律师与司法工作人员共同作为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不真正身份犯的主体。   

2、【关键词】“律师伪证罪”真正不真正身份犯   一、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律师伪证罪”的历史考察   (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相互适应、相互促进的动态平衡关系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互为依存。两者在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之间具有统一性,尤其是在妨害司法秩序罪中,刑法的一些罪名直接来源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的违反。如有学者所言,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这是刑事一体化的内涵,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犯罪是一种自然的和社会的现象,我们不应仅仅在刑法这个范围内组织对犯罪的反应,而应该有一种大刑法学的研究思路,即刑事

3、一体化的视角。⑴从“刑法运行内外协调”去分析刑事一体化的进程,可以将其划分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法三个阶段。刑事立法是建构犯罪和刑罚的规范体系,即运用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技术和方法去确定哪些行为应当犯罪化和刑罚化。刑事司法是上述规范体系的实际操作,即将犯罪和刑罚的抽象规范运用到具体的犯罪现象及犯罪人。刑事执法是将刑事司法的最终结果付诸实施,即将刑事司法中确定的犯罪人及其相应的处罚方法实际执行。⑵在上述三个阶段中,刑事司法上承刑事立法之规范,下启刑事执法之效果,故而刑事司法在刑事一体化进程中处于关键环节。要实现刑罚最佳效益,首先必须提高刑事司法的运作水准,搞好刑

4、法运行的纵向协调,处理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互相影响,一方的进步可以助推另一方的完善,一方的不妥会制约另一方的实施效果。二者应互为协调,保持一定的联动性,以动态的平衡达致静态的和谐。例如,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了律师可以提前介入刑事诉讼,这本来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显着进步,然而由于《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毁灭证据、妨害作证罪(以下简称“律师伪证罪”)规定的出现,反而使《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成为律师遭受执业风险的陷阱,律师触犯刑律和被有关机关错误追究的概率大大增加。⑶这也导致了刑事辩护律师在代理、辩护案件时明

5、哲保身、裹足不前,进而影响了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效果。在进一步确认了律师作用、提前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时间的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律师伪证罪”的继续存在很可能使这些新规定的实施效果被大打折扣。   (二)我国“律师伪证罪”的出现与刑事诉讼法的发展   新中国建立后,基于方方面面的原因,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法制都很不规范。直到1979年,才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且刑事法律中国家主义的痕迹非常严重。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其指导思想和任务是“打击敌人”、“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等,没有确立受害人的地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更是提

6、及甚少。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4章中,仅用了5个条文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规定代理制度。而且律师的辩护仅存在于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不得介入。因理论和实务中并不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属于一种公务活动,根据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那时的律师属于事业单位编制,隶属于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给律师分配任务,律师承办业务由法律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并且统一收费。与此同时,1979年《刑法》的立法偏重于模糊立法和政治性立法,条文简单,罪名也少,因此针对司法秩序仅规定了伪证罪、刑讯逼供罪、脱逃罪、虐待被监管人

7、员罪等少数几个罪名,而“律师伪证罪”几乎没有存在的社会基础和必要。   随着社会转型和司法制度的改革,律师逐渐不再属于公务编制,而是开始作为一种职业独立存在;取代法律顾问处的律师事务所不再是国有单位,而是变革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份子,其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不再是单纯的合作,在刑事领域对抗性明显增强。刚刚脱离国家的体制庇护进入市场的律师们,一方面接触了更多的案件,一方面自身的素质整体不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违规行为。与此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得到重视,国家仅作为“与犯罪作斗争”的主体地位受到质疑,尤其是辩护权仅在审判阶段才能行使的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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