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伪证罪的立法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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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7卷第2期2007年4月JoumalofXinyangNo彻alUniVe玛ity(Philos.&Soc.Sci.Edit.)V01.27No.2Apr.2007·法学研究·律师伪证罪的立法问题分析蒸军(河南大学现代法制研究所,河南开封475001)摘要:我国刑法律师伪证罪的设置存在众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指向性、罪状具有模糊性与宽泛性和《刑法》第306条与其他条文间存在相互的包容性。同时,本罪的设置带有职业歧视性色彩,违背立法理念。要解决存在的这些问题,建议废除本罪,或者修

2、订主体和罪状,建立和完善律师惩戒制度,转变观念,确实保障律师权利。关键词:律师伪证罪;罪体;立法技术;立法价值中图分类号:DF6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旬964(2007)02-0038旬51997年修订刑法后,在第306条增加规定了律师伪证罪∞。由于该罪是刑法典中唯一主要以律师和诉讼代理人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并且在该罪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律师因为被不合理地以此罪指控而被法院判刑的情况,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该罪设置合理性的关注和质疑,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笔者拟在本文中对该罪立

3、法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力图找到问题原因之所在,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一、律师伪汪罪的罪体分析根据刑法规定,律师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律师伪证罪具有以下罪体特征。(一)律师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律师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和刑事辩护制度。其中,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是主要客体,辩护制度是次要客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

4、、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辩护人、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利用自己的特定身份,通过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行为来使罪犯减轻或者逃脱法律制裁,这不仅是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严重干扰,也是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破坏。(二)律师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妨害证据的行为本罪的行为包括以下两个要素:一是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二是行为人实施了妨害证据的行为。所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指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其中包括公诉案件、刑事自

5、诉案件的诉讼过程。这是本罪行为实施的时间条件,也是本罪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不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是在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了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妨害作证的行为则不能以本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罪中,妨害证据的行为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本人直接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所谓毁灭证据,是指使证据完全消灭或者完全丧失证据的作用,如烧毁足以证明犯罪的书证、物证,清除犯罪现场的血迹,等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及勘验、检

6、查笔录,等等。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这是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虽未亲自直接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是以教唆、煽动、出主意或者提供方便条件等方式,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这实际上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借当事人之手来间接实施的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收稿日期:2006.11-20作者简介:蔡军(1973-),男,河南新县人,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河南大学现代法制研究所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38·万方数据蔡军:律师伪证罪的立法问题分析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上述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

7、一个要素都不能成立本罪。(三)律师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这个特殊主体就是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被告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依据事实和法律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为被告人的利益,向司法机关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或材料,并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辩护人包括以下三种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这里的诉讼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5项的规定,是指公诉案件的

8、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四)律师伪证罪的主观特征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共同的看法是,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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