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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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2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主营业务以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贸易和服务进行的投资及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行为。第三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应遵循符合公司发展

2、战略,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并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的原则。第四条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

3、序。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证券投资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投资建议或信息。第九条公司证券投资部等有关管理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议案,并上报董事长。第十条董事长组织对项目议案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将根据投资决策权限提交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议。

4、第十一条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第十二条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章风险投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证券投资规定详见公司制定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以下情形不适用本章节:(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备忘录;(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

5、的证券投资;(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第十四条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第十五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第十六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三)

6、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第十七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均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二)独立董事需就风险投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三)保荐机构(如有)需就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四)进行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五)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

7、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八条公司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第二十条对于风险投资项目,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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