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各级学校处理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适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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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適用說明一覽表編號待說明事項相關條文教育部說明1學務處(訓導處)收件時,如發現有依法應不予受理之情形是否可逕予回復申請人(檢舉人)不受理,或仍要將案件移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性平法第28條、29條及30條,防治準則第13條及第14條第1項學務處(訓導處)收件時,如案件「明顯」具備性平法29條第2項應不予受理之情形,可以學校名義逕予回復不受理,事後將相關情形提性平會報告或以書面告知全體委員。2如何界定已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性平法第22條第1項調查小組調查時,如做到

2、下列事項,應可視為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一、調查前應先提供雙方當事人相關法令之書面資料。二、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次數或時間上應盡量相當。三、對於當事人所提證據、說明如有疑義,應請當事人說明;如不採用,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原因。四、訪談結束前,應再詢問當事人是否還有需要說明或答辯之處,並盡可能讓其表達。3行為人是否可以要求知道申請人(或被害人)之身分?性平法第22條、防治準則第18條4若行為人不知申請人或被害人身分即無法具體答辯時,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之必要,得讓行為人得知申請人或被害人身分,且告知行為人

3、禁止報復相關規定;但證人或檢舉人身分必須保密。4行為人可否要求閱覽抄錄調查報告?防治準則第17條一、因完整調查報告內容涉及被害人、檢舉人及證人身分,以及相關隱私內容,不應給行為人閱覽。但必要時,可在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行做成書面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俾便其答辯或說明。二、行為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本人之訪談紀錄。5所謂「涉及加害人身分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其實施時間點為何?性平法第25條第3項、防治準則第23條第2項一、若性平會調查報告之懲處建議涉及改變行為人身分,性

4、平會應在向學校提出書面報告前,給行為人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將調查結果、具體懲處建議、以及行為人書面陳述,一起提交學校。二、若性平會懲處建議無涉改變行為人身分,而是由教評會或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決定,則教評會或學生獎懲委員會應在做出最後決議前,給行為人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6學校命加害人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應如何實施?性平法第25條第2項、防治準則第24條第5項目前教育部已完成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規劃,並將課程大綱及講義內容上網(www.gender.edu.tw),供各級學校及地方政府參考運用,建議學校依教育部

5、規劃課程自行辦理。7性平法第32條第3項一、調查程序之重大瑕疵:(1)性平會或調查小組組織不適法(如:性別或專業人才比例不符性平法或防治準則之規定)。4調查程序之重大瑕疵或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如何認定?(2)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3)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二、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係指原調查程序時已存在,但於該程序內未經調查斟酌者而言。至新事實或新證據是否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由學校依個案判斷。8另組調查小組時,是否需全部更換?之前調查的內容是否都不可採

6、用?性平法第32條第3項、第33條一、如係因成員不合法(如女性未達2分之1、專家學者未達3分之1),應該不需全部更換;其餘情形原則建議應全部更換。二、基於避免重複詢問,建議新調查小組可重新檢視原先調查報告內容,依小組決議採用部分內容或全部不予採用。10性平會委員若也屬教評會委員,在教評會中是否應迴避?性平法第30條第5項一、應否迴避,首應先依各大學、專科學校所定教評會運作規章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辦理。二、前點所提規範未有明文時,按依性平法第3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性平會完成調查報告提交學校

7、並依權責應由教評會處理時,教評會原則上亦應參酌該調查報告議處,其事實認定,應準則第23條第1項規定,更明定應依調查報告,二者性質上並無衝突,爰二者之成員似未有必不得有相同者之要求。4一、惟如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性平會委員於教評會委員職務執行上,有偏頗之虞時,當事人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申請迴避。11學校支給調查小組成員相關費用之標準?防治準則第15條第3項一、校外人員:建議比照會議出席費支給。二、校內人員:建議比照校外人員減半支給,或以減少教學鐘點數、發給加班費等方式代之。三、撰寫調查報告人員:得依「統一彙整修正

8、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發給撰稿費(每千字580-870元)。四、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依規定核實支給。12防治準則第16條明訂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人才庫,是否逾越性平法第30條範圍?性平法第30條、防治準則第16條性平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具調查專業之專家學者應占成員三分之一以上,但何謂「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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