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管理和水体保护制度概览(上)——德国水法和水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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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嘹望德国水管理和水体保护制度概览(上)德国水法和水管理理念沈百鑫,沃尔夫冈·科克(WolfangKtick)(德国亥姆霍兹研究联合会环境研究中心,德国莱比锡D一04103)摘要: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德国水资源管理明显受到欧盟法规的影响。德国水资源相对丰沛,能源业是用水主要领域,传统水管理上最重要的两个机制是水体使用的许可机制和对废水处理技术标准的规范。受欧盟《水框架指令》的影响,水体环境目标管理也日益起着重要作用。水管理中的协调问题是现代水法的难点,德国水法从联邦与州的职责分工、流域管理、协调机制以及管理过程中多方参与等方面来促进有效协调。在有效控制

2、工业点源污染的前提下,农业领域的面源污染成为欧盟和德国水管理中又一难点,在欧盟相关法律的框架下德国进行了许多创新。另外,德国水体保护也有着多层体制性的不足,在运用税费机制上还十分谨慎。关键词:水管理;水体保护;德国水平衡管理法;欧盟水框架指令;协调机制;农业水管理中图分类号:TV213(5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408(2012)08—0073—06会对水的管理活动(包括使用和保护),“水利”的0引言概念与之比较符合,但在中国实践中,水利部门相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生态、经济和社会对来说更侧重于水开发利用,水体环境保护的职责三方面协渊

3、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已成为水资源管理的却更多地由环境保护部门来负责。为了避免误解,指导理念。水是社会生产中的重要物质与环节,水本文回避使用“水利”这个概念翻译。相比较,体更是生态环境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当置于Wasserbewirtschaftung所涵盖的范围小一些,指对环境保护的整体考量之中。对“水资源”的理解有狭水的行政管理与具体措施,在一定场合Wasser—义和广义的区别,狭义的理解是从经济资源、宝藏的wirtschaft和Wasserbewirtschaftung可以互换。随着角度出发,将水资源视为经济领域的生产资料;而自德国水法日益受环境法和

4、欧盟水法的影响,水体保20世纪60年代起,随着现代环境保护运动的启蒙,护的概念已经成为水法的重点⋯”。本文分别使用水体更被广义地强调作为社会与生态的一部分,水管了水管理、水管制和水体保护的概念,在上下文理中突出了收支平衡、公平与正义理念的资源意义。中,管制也等同“经营管理”概念。另外,在“水”本文中水资源即涵盖水环境与水生态的意义。和“水体”的概念上,“水”作为日常用语在不同的德国水治理理念及其成就在国际比较中都是值使用场合可作多种理解,而强调“水体”的情形下,得称道的,尤其是在污水处理和地下水保护方面。不仅是只指水域,也涉及到与水相衔接的陆域部在理解德

5、国水管理制度之前,需要先解释德语中三分,比如岸带及河床,它更符合现代综合水治理的理念。个与水相关的核心概念:Wasserwirtschaft,Wasser—bewirtschaftung和Gewaesserschutz,可分别直译为水经济、水经营和水体保护。Wasserwirtschaft与收稿日期:2012—03.22Landwirtschaft(农业)相对应,指一切与水相关的社作者简介:沈百鑫(1975一),男,浙江绍兴人,客座研究员。水利发展研究2012·8限的,对人类可掌控和影响范围内的包括水质与水1德国水法的历史发展和受欧盟法的影响量的现有水资

6、源储量,需要以一种预算平衡的方式1.1德国水法的历史发展进行管理,以规范和约束致使水体受到不利影响的丁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因卫生健康、饮用水人类行为。在2009年经全面修订(条文重新编排)安全以及生态保护的需要,集中供水、污水处理以之前,《水平衡管理法》已经在原有条文编排下共及水体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在自然科学知识和技经历了7次修订。术不断进步的同时,水资源管理也越来越需要国家1.22009年新《水平衡管理法》法律规范。从现在的视角看,19世纪是德国早期在2006年联邦制改革后,《基本法》(德国宪水法的形成期。早在19世纪初,德国已经出现南法)赋予联邦有

7、制定完整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地方管理者制定的水管理法规,部分法规至今仍作的权利(第74条第1款第32项“竞合性立法权为习惯法存在。到19世纪中后期,德国水管理方限”)。联邦政府首次实现了在水管理领域可制定面整个法律状况非常混乱,部分地区水相关法律甚完整规范的权限,但程序性规定原则上仍保留在各至达80多个。至19世纪末,拜仁州开始进行水相州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同时作为妥协,各州除基于关规定的编纂,集巾将水法整合并划分为三个重要《基本法》不得作例外规定的内容外,还有有限的领域,即水使用法、灌溉和排泄法、河岸保护和防竞合性立法权限,即各州还是可以在水管理核心领

8、洪法”。域外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权限,各在19世纪末德国民法典编纂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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