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4137244
大小:34.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3-04
《盐城亭湖区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盐城市亭湖区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
2、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是指对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负有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所管辖范围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而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7-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行政
3、问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尽职免责、失责追责”、实事求是、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切实做到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相统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促进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四条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工作。 第五条 受到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的人员,同时需
4、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方式、情形及适用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方式包括: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责令公开道歉;3、通报批评;-7-4、停职检查;5、调离工作岗位;6、引咎辞职;7、责令辞职;8、免职;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本款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第七条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处罚建议,按下列情形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1、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对事故所在地村(居)主要负责人和镇
5、、街道、开发区(园区)职能监管科室直接监管人员进行问责;2、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同时造成1人重伤,除对本款第一条涉事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外,对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科室相关人员进行问责;3、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同时造成2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重伤或发生事故造成2人死亡的,除对本款第一条、第二条涉事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外,对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4、发生事故造成2人死亡,同时造成3人以下重伤,除对本款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7-涉事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外,对
6、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和行业职能监管部门(含被委托执法单位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5、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除对本款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涉事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外,对分管相关行业(领域)的区级领导和负责安全生产的相关领导进行行政问责(由上级按照管理权限开展调查和行政问责工作) ;第八条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行业主管部门、属地管理单位、所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1、未按职责要求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7、检查、管理等工作的;2、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不督促整改的,发现逾期未整改或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应该查处但未予查处的; 3、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未函告有关职能部门的,或者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及函告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4、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发现符合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情形后未予撤销的;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提请撤销的;5、对发现超出自己管理权限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或移送有管理权限的上级政府或部门的;6、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
8、管职责的行为。-7-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隐瞒事实,伪造、销毁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2、一年内被给予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两次以上的; 3、造成较大以上负面影响的事故;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的情节。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问责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