苔湖片区一期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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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苔湖片区一期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人居环境,改变交通拥挤和基础设施落后状况,促进县城协调发展,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改建片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本片区的改建实行一次编制规划方案,分期实施、分批征收、分块建设,力求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和资金平衡。第三条改建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服从旧城区改建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前,房屋征收人依照

2、本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开、公平补偿。第四条本片区的房屋征收补偿由县旧城改造指挥部负责实施,大峃镇人民政府、所在村(居)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房屋土地征收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和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征收规定第五条本片区一期改建的范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基本情况由县房管局和县国土资源局进行逐户予以登记、核实及认定,被征收人应予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第七条依照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对改建范围的

3、房屋作出征收决定,作出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程序听取多方意见,作出决定后及时予以公告。页脚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依照本方案的规定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九条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在公告的60天内可以依法申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

4、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当地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征收人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被征收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政府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十二条本片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房由征收人提供,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统一分摊,各业主应承担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具体标准在

5、房屋摸文定位前确定。第十三条县房管局、征收人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征收补偿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页脚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并给予货币补偿金额20%的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下列方案之一的安置方式计算安置面积:(一)被征收的私人房屋层数是三层(含三层)以下的按建筑占地1:3.5计算应安置面积,四层(含四层)以上的按1:1的比例计算应安置面积;(二)被征收的私人房屋可按建筑占地

6、1:5的比例计算应安置面积,建筑密度在80%内的,按实际建筑占地计算应安置面积,超过80%的,按80%的建筑密度计算应安置面积;(三)被征收的私人房屋可按同一地段统一标准的用地面积,以容积率1.8计算应安置面积;(四)被征收的私人套房可按1:1比例计算应安置面积。第十五条被征收单位的综合用房按实际建筑面积安置,仓库及其它用房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十六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

7、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面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以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产权登记机关应予以更正。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用房、独立庭院的应安置面积合并计算,认购的套数、套型由征收人按照总应安置面积确定。安置房原则在原地块安置,无法在原地块安置的,在指定地块中安置。第十八条临苔湖街、大峃页脚街、伯温路、建设路主街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可安置临街底层店面房。被征收店面房进深按12米计算(1至7米为店面房,7米至12米为店面辅助房),进深超过12米的部分列为住宅面

8、积,并可以每平方米增购0.5平方米的住宅安置面积或者每平方米给予5000元的补偿;进深不足12米的按实际计算店面房辅助房。店面房的定位:边间店面房优先安置给原边间被征收人,非边间店面房按原幢号以排列顺序安置给被征收人,由于规划原因,新建的店面房幢数变化或幢号间数不足安置,采用协商或摸文方式确定店面房安置位置。第十九条被征收的非临街房屋底层房列为住宅面积安置。新建非临街底层房有房源的,被征收人可以提出申购,认购底层房的面积抵冲住宅应安置面积。被征收人未在非临街底层房安置的,可以按被征收底层房面积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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