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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2
《漳州益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漳州市益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为加快推进漳州市益民片区的改造进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拟对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总则一、适用范围本补偿方案只适用于漳州市益民片区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二、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三、征收部门和受委托征
2、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漳州市芗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漳州惠民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四、补偿方式及安置地点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就近安置。五、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设立补偿安置专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征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六、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认定原则1、依照1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持有效的土地及房产批建手续(即“两证”:①建设用地红线图或土地使用证,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产证)的房屋,为完全产权。2、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
3、征收前,征收部门应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七、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制定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经过相关部门论证制定。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有异议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被征收房屋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但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所有优惠、奖励。被征收房屋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1、住宅、店面及经营性用房⑴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住宅。⑵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货币补偿:①被征收人与承租人
4、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②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③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选择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④被征收人的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⑶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结合部分产权调换的方式。⑷征收违章建筑按有关规定处理。2、因城市规划调整,征收厂房、仓库等用房,以及产权属企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用房、店面一律实行货币补偿。3、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17九、货币补偿原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
5、征收房屋产权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后,由征收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房屋征收补偿费。十、产权调换原则1、产权调换实行“调换相应产权面积、不补交新旧结构差价、不优惠扩购”及“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者先选房”的原则;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应注明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意向的户型、套数及面积。2、产权调换选房办法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由征收部门发给被征收人“搬迁封房验收单”,被征收人凭“搬迁封房验收单”确定并换取“搬迁补偿安置证顺序号”。安置选房时被征
6、收人凭“顺序号”按顺序在征收部门指定安置区域内选房。十一、优惠、奖励办法1、根据征收范围内实际情况,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时段给予优惠、奖励。2、优惠、奖励办法中的计算面积以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为准。3、凡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腾房或被实施强制征收的房屋均不适用上述的优惠、奖励办法。第二部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房屋所有权证(或批建手续)以外的及无土地使用权证的砖木(土木)结构以上的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十二、住宅(一)住宅的征收补偿安置办法1、选择货币补偿17按附表一所列标准
7、进行货币补偿。2、选择产权调换⑴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不补交差价。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⑵安置房选房后,每个产权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剩余面积按本方案住宅的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⑶对符合“双困户”条件的被征收人在安置时,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弱势群体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漳政综〔2011〕63号)附件5《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
8、“双困户”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双困户”安置实行产权调换时,安置面积最低保障的办法:其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含3人),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45平方米;其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含4人),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60平方米。上述规定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购买,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结算。“双困户”对象的认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双困户”所在地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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