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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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32AF章-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第132AF章: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版本日期30/06/1997 賦權條文(第132章第55(1)條)[1983年5月27日](本為1983年第174號法律公告)條文編號:1版本日期30/06/1997條文標題引稱及生效日期(1)本規例可引稱為《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2)就適用於附表1第2項而言,第3條由1985年1月1日起生效。 條文編號:2版本日期28/11/2008條文標題釋義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奶類”(milk)指牛奶、水牛奶及山羊奶,並包括忌廉、離脂奶

2、及奶類飲品,但不包括奶粉、煉奶或再造奶;(2008年第215號法律公告及2008年第253號法律公告)“奶類飲品”(milkbeverage)指將流質奶脂與從奶類衍生的其他固體合成的飲品,不論其中有無食物添加劑或其他物質;(2008年第215號法律公告及2008年第253號法律公告)“肉類”(meat)指擬供人食用的─(a)任何動物的肉或其他可食部分(包括血);或(b)任何禽鳥的肉或其他可食部分(包括血);(1986年第173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148號法律公告)...“花生”(peanut)指地豆或豆科

3、植物落花生的種子;“花生產品”(peanutproducts)包括花生油或任何含有花生作為其配料的產品;“油或脂肪”(oilorfat)指取自任何動物、禽鳥、魚或植物的油或脂肪,但不包括任何香精油;“食用動物”(foodanimal)指通常飼養供人食用的動物或禽鳥;(2001年第148號法律公告)“航空過境貨物”(airtransitcargo)指在進口及托運出口時均是以飛機運載的過境物品;(2000年第29號第5條)“航空轉運貨物”(airtranshipmentcargo)具有《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

4、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2000年第29號第5條)“脂肪酸”(fattyacid)指油或脂肪水解後所得的任何羧酸,並包括油或脂肪所含的任何處於游離狀態的羧酸;“魚”(fish)不包括活魚(介貝類水產動物除外);(1986年第173號法律公告)“售賣”(sell)包括要約出售、為出售而展示或為出售而管有;“過境物品”(articleintransit)具有《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2000年第29號第5條)“機場貨物轉運區”(cargotranshipmentareaofHongKongi

5、nternationalAirport)具有《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2000年第29號第5條)(1985年第67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331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148號法律公告) 條文編號:3版本日期31/12/2001條文標題禁止輸入和出售含有某些濃度過高物質的食物如附表1內D欄所指明的任何食物含有B欄內與其相對之處所指明的物質,或C欄內所指明該物質的描述,而其濃度是超過E欄內與其相對之處所指明的濃度者,則任何人不得輸入、託付、交付、製造或售賣該等食物以供人食用。...(20

6、01年第148號法律公告) 條文編號:3A版本日期31/12/2001條文標題禁止輸入和出售含有違禁物質的魚、肉類或奶類任何人不得輸入、售賣或為供出售而託付或交付含有附表2所指明的物質的任何魚、肉類或奶類,以供人食用。(2001年第148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230號法律公告) 條文編號:3B版本日期26/05/2000條文標題對航空過境或航空轉運貨物的適用(1)如第3條所述的食物屬航空過境貨物或航空轉運貨物,則該條不適用於該食物的輸入;但如該食物自其被帶進至運出香港的期間內被移離機場貨物轉運區,則為施行該

7、條—(a)該食物須當作是在被移離該區時輸入的;及(b)將該食物作為航空過境貨物或航空轉運貨物而帶進香港或致使該食物被如此帶進香港的人,須當作在該食物被移離該區時是輸入該食物的人,而除非是在(a)或(b)段所指的範圍內,第3條須在猶如本款不曾制定的情況下具有效力。(2)在檢控某人犯第5條所訂的罪行的法律程序中,如—(a)該法律程序關乎輸入第3條所述並屬航空過境貨物或航空轉運貨物的食物;及(b)控方需證明該食物自其被帶進至運出香港的期間內被移離機場貨物轉運區,...則該人如證明他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和已盡了合理的努

8、力以避免該食物被如此移離該區,則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3)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凡第(2)款所訂的免責辯護涉及一項指稱,謂該罪行的發生是—(a)另一人的作為或過失所致;或(b)倚賴另一人所提供的資料所致,則被告如沒有法院的許可,不得引用該免責辯護,但如被告於聆訊該法律程序前10天或之前,已向檢控人送達書面通知,提供被告在送達該通知時所知悉的關於—(i)該另一人的一切詳情;及(ii)該作為、過失或資料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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