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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2008年第1期总第149期山东社会科学蜘丑U旺IONGSOCI^L9CⅡ烈C鹤No.1GeneralNo.149竞业禁止协议法律规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祝磊(湖南省长沙学院,湖南长沙410013)【摘要】竞业禁止协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途径。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规制各不相同,尤其是美国,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在各州之间处于不确定状态,但大多数州的法院均在合理性原则的标准下判定其效力。[关键词】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协议;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F47[文献标识码]
2、A[文章编号】1003----4145[2008]01珈139—0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竞争的日趋激烈化,竞业禁止制度遏制无序竞争、保护雇主商业秘密的作用逐渐被西方各国所认同。但由于竞业禁止制度存在雇主商业秘密权与雇员自由择业权、私权与公权的权利冲突,因此各国立法对雇主与雇员之间缔结的竞业禁止协议规制较严,司法实践中此类协议的效力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本文拟从各国立法以及晚近典型判例的角度,剖析商业秘密法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规制,以寻求借鉴和启示。一、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界定竞业禁止一词在西方各国有不
3、同的称谓,如美国法中广泛使用“NottoCompete”这一术语,尤其是商业秘密法中经常使用竞业禁止协议(covenantsnottocompete)一词。英国法习惯上将竞业禁止称为“交易限制”,竞业禁止协议也因此被称为“交易限制协议”。在法律意义上,竞业禁止是指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之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雇主与雇员之间缔结的旨在保护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协议一般规定:在雇佣期间特别是雇佣关系结束之后,雇员不论基于何种原因,都不能利用其掌握的雇主的商业秘密,在指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从事与雇主现有的或预
4、期的商业活动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协议依据目的不同可分为四类:不得竞争协议;保密协议;不得招揽客户协议;不得招募雇员协议等。⋯当然,在实践当中往往很少做如此详细的划分,雇主与雇员在雇佣合同中一般签订限制雇员使用其商业秘密信息与雇主竞业的条款,此种条款被一般性称为竞业禁止协议。实践当中,竞业禁止协议的签署不仅有效地阻塞了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披露和使用,而且还极大地减轻了商业秘密权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因为权利人在诉讼中一般只需对竞业禁止协议的存在以及雇员对不竞业义务的违反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大大增加了维权的
5、便利性和胜诉的可能性。二、竞业禁止协议法律规制的域外立法考察(一)德国立法对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制德国立法原本并没有对雇主与雇员之间缔结的竞业禁止协议进行法律规制,但德国联邦劳工法院却以判例方式将德国《商法》第74、75条有关对“商人”竞业限制之相关规定移植到一般雇员身上来。德国《商法》第74条规定如下:(1)雇主与受雇人间就雇佣关系终止后,于其产业活动中对受雇人之限制竞业禁止合意,必须以书面为之,且雇主应将其所签署合意条款之文件交付受雇人;(2)雇主于竞业禁止期间,每年至少应支付受雇人依其原合同最后一
6、次所应支付额之半数作为补偿金,否则该项竞业禁止条款不具效力。德国法律对竞业禁止协议有下收稿日期:2007—11—26作者简介:祝磊(1970一),湖南常德人,湖南省长沙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系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芏,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湖南省教育厅青年项目“商业秘密法比较研究“(批准号:048002)的系列论文之一。139万方数据列几项限制:雇主与受雇人之间必须有书面协议,以二年为限;雇主须负补偿义务,否则该项竞业禁止条款无效;与未成年或低薪之受雇人所签订的竞
7、业禁止条款无效。雇主须有可受保护的营业上之正当利益,且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具体指禁止的年限、地域、期间等),否则该条款也被视为无效。幅1可见德国对竟业禁止协议的态度是在多种限制条件之下的谨慎承认。.(二)瑞士立法对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制瑞士立法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规制可谓详尽而周全。<瑞士债法典》第340条以四个条文规范竞业禁止协议,其规定:有合法资格的雇员可以与雇主订立书面契约,约定在劳务关系终止以后不得从事与雇主竞争的行为,尤其不得从事为本人谋利益与雇主的营业竞争的营业,或者参与该种营业,或者从该种营
8、业中取得利益。竟业禁止仅适用于劳务关系中雇员能够知悉客户网络、雇主的制造或者商业上的秘密,该种知识的运用将会给雇主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第340条(A)竞业禁止应当于地点、时间和理由上给予合理的限制,此种限制不得违背公平原则,不合理地限制雇员经济前途;只有在特殊情形下,该种禁止可以超过三年。法官可以考虑相关情况后自由决定缩短过长的禁止期限;在可能的情况下,法官还有权要求雇主为雇员所遭受的此种限制提供某种合理补偿。第340条(B)雇员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应当赔偿雇主因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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