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汉中市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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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陕西省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暂行办法》(陕建发〔2010〕18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若干意见》(汉政发〔2010〕3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保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保障”的原则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住房保障工作,并按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规模将其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进入县城(

2、镇)的落户农民的住房保障由所在县(镇)人民政府负责。汉台区农村居民进入汉中市中心城区落户的住房保障由汉台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含外地)农村居民进入汉中市中心城区落户的住房保障由市政府负责。第三条 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保障通过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解决,保障方式由进城落户农民自主选择。第四条 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在落户地不能自行解决住房困难时,可申请保障性住房,不受落户时限限制,实行与城镇居民平等条件、平等轮候,每个家庭只能按其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享受一次保障性住房。第五条 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城镇居民户口或城镇居民居住证;(二)收入符合

3、当地相应类型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三)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相应类型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第六条 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须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居住证);(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用工合同约定的收入,缴税凭据);(四)现住房状况证明(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以当地房屋产权系统登记数据为准,租住住房以租赁合同为准)。第七条 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申请人向落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

4、初审。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三)复核。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10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四)公示。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现居住地和落户前户口所在地同时公示15个工作日。(五)资格确认。复核、公示无异议的发给进城落户居民承租或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确认通知书。(六)轮候。按当地政府规定的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轮候条件、办法进入轮候次序。(七)配租或配售。凡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落户农民应签订配租合同或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第八条 进城落户取得居民户口的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采取自愿的原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得强制规定所选类型;取得临时居住证的家庭只能

5、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市、县区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规模的各类保障性住房,专门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村村民。第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同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条 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规定回购。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一○年

6、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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