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请失业登记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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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市本级参保职工就业转失业进行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科(室)、分中心: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七局委《关于印发<郑州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劳社〔2009〕39号)文件,做好市本级参保职工减少及失业登记工作,确保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市本级参保职工就业转失业进行失业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职工就业转失业的办理参保职工(包括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需要办理参保缴费减少手续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自然减员的,到各分中心办理。用人单位自然减员

2、(包括退休、死亡、工作调动、异地转出等)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退休、死亡、工作调动、异地转出等有效证明资料,到各分中心办理参保职工减少手续。(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且需办理失业登记的,到办事大厅管理科办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且需办理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按提供有关资料,到失业保险办事大厅管理科办理参保职工减少和失业登记手续。(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要求办理失业登记的,到各分中心办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要求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当出具不办理失业登记的证明(证明式样见附件),并附经职工个人签字同意不办理失业登记花名册(花名册式样见

3、附件),到各分中心办理参保职工减少手续。用人单位未出具不办理失业登记的证明并附经职工个人签字同意不办理失业登记花名册的,各分中心不再办理参保职工减少手续。参保职工签字同意不办理失业登记的,不再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及领取《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二、参保职工失业后失业登记的办理(1)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的,按原有关规定办理。(2)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失业后不符合享受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之日起15日内到失业保险大厅管理科办理登记

4、备案,应当携带资料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办理失业登记职工花名册、《郑州市失业人员登记表》(贴一寸免冠近期彩色照片)、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失业人员与表格同版的照片一张、《失业保险审验证》、清理欠费的缴费票据等有关材料,但不包括职工个人档案。管理科应当自受理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准予失业登记,不办理档案接收手续。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将有关资料退回原单位。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郑州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二○○九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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