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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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本制度于2017年9月22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二○一七年九月1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

2、公司”)联合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三条公司董监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12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公开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监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公司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监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

4、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及本管理制度第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1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二章股份持有及变动情况申报和披露第六条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深圳证券账户号码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5、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1个工作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1个工作日内;(三)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1个工作日内;(四)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1个工作日内;(五)公司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时间。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下列时间内将公司董监高的个人及其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报送深交所及登记公司,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前述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1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

6、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公司应当按照登记公司的要求,对董监高及其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第八条公司董监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来确定该买卖行为是否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如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九条公司董监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7、生品种的1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随后的1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报,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1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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