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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论坛#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张晓文[内容摘要]公众参与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没有形成一系列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利于公众全过程参与环境保护。要改变公众参与的原则性规定,从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先进制度,通过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保证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的有效参与。[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一、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长期以来,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一直起着主导作用,然而,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和涉及公众利益的广泛性,政府
2、行为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因此,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摆脱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困境,已显得相当重要。公众参与并不是法学上特有的概念,从社会学角度讲,公众参与是指社会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法学视域中的公众参与,更多关注的是社会公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则指公众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该原则目前在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管理中被普遍采用,是许多国家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环境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原则0,但不能否
3、认我国对该原则的肯定。在我国环境法理论中,该原则有多种表达形式,如/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0、/依靠群众的原则0、/依靠群众、大家监督原则0、/公众参与原则0、/公民参与原则0,或称为/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0或/环境民主原则0。与世界上环境保护立法中有关公众参与制度规定较完备的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虽然有一些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基本上是末端参与,形式单一,且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和鼓励公众全过程参与的激励性规定,公众参与仅作为一项原则已不适应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化的趋势。*张晓文,浙江工商
4、大学法学院教师。57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总第52期)而在实践中,我国公众与政府在环保方面存在严重的二元分离状态。在公众心目中,环境保护只是政府的职责,而不是他们自己的权利,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对公众参与环保加以制度化的必要性。显然,在环境管理和保护中,政府的参与是重要的,但政府不是环境管理的唯一一员,公众的参与才是最为关键的。只有公众的参与,只有公众素质的提高,可持续发展才有可能。政府官员、科学家、企业家的认识不等于公众的认识。没有公众的参与,可持续发展不可能实现。而且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
5、题也日趋严重,环境侵害和环境侵权、纠纷在实践中不断发生。由于我国公众参与机制的不健全,环保团体的地位不明确,导致了环境诉讼中原告,即环境侵权中的受害者,往往以败诉告终。/环境0的范畴是很广泛的,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在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0、发展/循环经济0、建设/节约型社会0的今天,加强环境保护是一个规模巨大的工程,仅仅靠政府的力量是很难完成环境保护的艰巨任务的,只有实行公众参与,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明确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让公众参与到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的方方面
6、面,包括环境立法、执法以及法律监督等方面,才能实现对环境全面、系统、有效的管理,才能协调好人与环境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改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建立和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一)环境权理论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权利基础权利是制度的基石。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它是随着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人们的生存环境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而被提出来的,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化的权利基础。环境权是一种概括性的权利,是与环境资源有关的公民权利的集合体。环境权既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又是一
7、种程序性的权利。实体上的权利是与公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权利。具体而言,实体上的权利一般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宁权、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环境美学权等。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权的范围将会不断扩大。程序上的权利是为保障实体上的权利而设立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请求权、公众监督权,还包括公众直接或间接进行环保投资,或者以自己的消费决策和消费偏好来影响和改变生产者的决策等。(二)环境正义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制定、执行等方面
8、,全体公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收入、国籍和教育程度等,都应得到公平对待并卓有成效地参与。公平对待是指任何人均不得由于政策或经济困难等原因而被迫承受不合理的负担,包括工业、市政、商业等活动以及联邦、州、地方和部落项目及政策的实施所导致的人身健康损害、污染危害和其他环境后果。〔1〕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曾经在其《正义论》一书中提出正义的两个原则,认为设计一切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