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局文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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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土房发〔2010〕275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合资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已经路局党政联席会议和职代会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九月九日—18—JNJG/FG—2010—002—01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为加强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住房配售管理,根据国家、铁道部、山东省房改政策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工住房配售原则(一)坚持所有房源全部纳入路局统一分配的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2、的原则;(三)坚持一户家庭购买一套房改住房或一套集资建房的原则;(四)坚持不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原则;(五)坚持向无房户倾斜的原则;(六)坚持职工自住的原则。第二条集资建房、职工交出的腾空旧房、地方拆迁改造安置剩余住房、占用铁路土地补偿安置剩余住房、争取的地方安居工程住房以及其他有关住房房源,全部由路局集中管理,应配售给我局职工。第三条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路局房管处)是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配售方案的实施和相关业务管理工作。第二章配售范围第四条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家庭具有城镇户口,

3、无房或未达到本人住房规定面积标准,均可申报认购工作岗位所在地市或家庭所在地市的配售住房。—18—第五条1998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并已领取新职工住房补贴的部队退伍军人,交回已领取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六条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参加工作的时间先后,根据我局住房配售能力,逐步参加住房配售(具体办法另行公布)。第七条参加住房配售和住房调整的职工,必须同时承诺交出本人和配偶名下购买的全部福利性住房和租赁的公有住房(包括本地和异地的铁路、地方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房管部门的福利性住房)。(一)职工交出购买非铁路

4、单位福利性住房的,除签订《交房保证书》外,住房配售单位、住房原产权单位、职工三方应签订《住房返售协议》。(二)按当地政府规定不能交由我局调购使用的住房以及军产房,本人须向单位提交承诺将该住房交回原产权单位的《交房保证书》。职工分配住房办理预交款手续后,住房配售单位向住房原产权单位出具《职工配售或调整住房退购福利性住房的函》,交职工送住房原产权单位,并将原产权单位回执交住房配售单位。职工在办结配售住房入住手续之日起80日内,将原住房交回原产权单位,并将原产权单位出具的收回住房证明及正式退款财务凭证交路局住房配售单位。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

5、住房配售:(一)住房面积已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住房规定面积标准的(因工作异地调动并交出已购买福利性住房的除外);(二)购买的福利性住房或租赁公有住房(包括本地、异地和离异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能全部交出的;(三)购买的福利性住房上市交易、转让或市场化拆迁领取货币补偿的;(四)其他违反房改政策或经本单位住房配售领导小组认定不得再配售住房的。第九条—18—住房配售,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各类人员的住房规定面积标准。住房规定面积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分别为: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和初级技术职务人员为75平方米;处级干部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含工人技师)为90平方米;

6、局级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为120平方米。第三章配售方案、程序和方法第十条路局房管处根据住房房源和职工住房需求等情况,提出住房配售建议方案,提交路局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批准后,下达局属各单位(含路局机关,下同)及指定的住房分配机构。第十一条局属各单位处级及以上干部、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离退休同职级人员)配售住房,由路局统一负责;其他职工配售住房,由局属各单位负责。第十二条局属各单位对离退休人员配售住房,要根据房源数量和离退休人员的实际需求情况,按照略高于平均比例的比率,确定分配数量。第十三条局属各单位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住房配售实施

7、细则,根据职工有无住房、工龄、职务、级别、岗位、技术职务等6方面情况确定计分排序的方法,经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并报路局核备。第十四条局属各单位将路局下达房源及购房价款等情况进行公示,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住房配售实施细则,对申请参加住房配售的职工进行资格审查、排序,按照“公示、审核、再公示”的程序确定职工选房顺序,组织职工选房。根据职工选房情况,编制单位住房配售方案,报路局房管处审核批准,并办理购买手续。购买手续包括:(一)组织被批准配售住房的职工,按照路局确定的配售住房预缴款标准、时限,到指定银行账户预缴购房款。(二)组

8、织交出腾空住房的职工本人填写《交房保证书》,与交出非铁路福利性住房的职工和原产权单位三方签订《住房返售协议》。收缴已购福利性住房《房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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