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由司法解释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引发的思考

简论由司法解释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引发的思考

ID:34050930

大小:60.8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3-03

简论由司法解释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引发的思考_第1页
简论由司法解释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引发的思考_第2页
简论由司法解释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引发的思考_第3页
简论由司法解释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引发的思考_第4页
简论由司法解释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引发的思考_第5页
资源描述:

《简论由司法解释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引发的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简论由司法解释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引发的思考  论文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行为人一年内两次盗窃,且数额累计达到起刑点(单次数额未达到起刑点)情形不构成犯罪,而本文从犯罪基本特征、相关法律规定及立法原意的角度出发,认为此种情形构成犯罪。该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存在违背立法原意与立法化之嫌,建议修改完善。  论文关键词盗窃罪司法解释数额累计  一、由两起盗窃案例引发的疑问  案例1:郭某(男,23岁)于2012年5月某日在北京市某居民区趁无人之机秘密窃取被害人蒋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70元)。事隔几日,被告人郭

2、某又在该区附近秘密窃取张某的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20元),后被抓获归案。  案例2:李某(男,27岁)于2012年6月某日在北京市某居民区秘密窃取被害人姜某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50元),后被抓获归案。  目前对于李某构成盗窃罪毋庸置疑,而对于郭某不构成犯罪则存在疑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郭某行为不能够入罪;2003年第9期《人民司法》曾对类似郭某案件做出的答复是:在一年内盗窃两次,尚未达到3次,不属于多次盗窃的情形,且两次盗窃均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故其行为不构成盗

3、窃罪。因此,可以明确最高院对于郭某行为的态度和立场。那么,笔者产生疑问,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为何郭某一年内两次盗窃且数额累计已超过起刑点却不够罪?  二、郭某行为入罪之理由  笔者认为,郭某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一)以犯罪基本特征为视角  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其特征为法益侵犯性(违法性)和非难可能性(有责性)。《刑法》第13条所称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指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犯性就是刑法上的实质的违法性那么,从法益侵犯性来看,李某的盗窃数额超过起刑点2000元,造成了法益的现实损害,无疑构成盗窃罪,而郭某两次盗窃数额虽然均未达

4、到北京地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刑点2000元,但每次数额都与起刑点极为接近,其累计数额不仅已达到起刑点,而且超过李某盗窃数额的三分之二,其行为更加造成了法益的现实损害,与李某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应值得刑罚处罚;其次从非难可能性来看,根据刑法第14、15、16、18条的规定,当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且处于可能抗拒的状态(具有期待可能性),具有责任能力(辨认控制能力)时,才能受刑罚处罚。上述案例中,郭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且数日内连续实施两次盗窃行为,主观恶性相对李某而言较重;其系成年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郭某具备了有责性的

5、犯罪特征。所以郭某行为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行为。  (二)以法律规定为视角  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成立盗窃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盗窃罪修订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成立盗窃罪。从规定可以看出,对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这两种构成犯罪的情形是用“或者”一词隔开的,那么也就意味着这两种情况属于互不从属、满足其一即可的并列关系,即符合以上两种情形之一均构成盗窃罪。同时,多次盗窃及其他的相应规定是在“数额较大”涵盖范围以外的一种补充。“多次盗窃”

6、之所以写进刑法对盗窃罪规定中,是源于97年刑法取消了关于惯窃罪规定,为打击那些盗窃恶习较深,作案次数较多,但累计盗窃数额不够较大标准的犯罪分子而设定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也正体现了该司法解释中盗窃数额应累计计算的初衷。因此,郭某一年内两次实施盗窃行为,累计数额超过起刑点的行为按盗窃罪处理才符合该《解释》的本意。  (三)以立法原意为视角  盗窃罪从古至今始终是最常见、最多发的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恩格斯曾经指出:“从动产的私有制度发展起来的时候起,在一切存在着这种私有制的社会里,道德戒律一定是共同的:切勿偷盗。”中国古代《法经》

7、指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可见,古今中外,世界各国在各个历史时期都把财产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正如权威机构所指出:“它的增加和减少,足以影响我国全部刑事案件的数量变化”。对于本文案例而言,李某一次盗窃2050元成立犯罪,而郭某一年内两次盗窃,且数额累计达到3890元反而不成立犯罪,这种结论似乎很“公平”,但这种“公平”却不符合一般人的“正义感”,所实现的是机械化的“正义”,而不是刑法的正义。笔者深信在我国对于郭某的行为必定不是特殊的个案,如果不对其加以处罚,势必会使更多受害者的法益受到侵害的同时,由于该《解释》对立法原意的错误解读而使行为人“逍遥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