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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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2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直参保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实现“社保全覆盖,服务一卡通”的目标,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切实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决定整合我省社会保险经办资源,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缴办”),挂靠省企业

2、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由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牵头、代管。征缴办由省企业、机关事业、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征缴业务部门整建制划转共同组成(待下一步省社会保险局成立后,工作并入省社会保险局)。   征缴办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全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和《全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征缴业务服务规范准则》;参与拟定全省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全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信息系统业务需求方案和数据管理规范,负责指导规范全省城乡参保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负责指导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

3、,直接经办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缴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参照省厅办法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资源,组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负责本级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缴工作。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企业、机关事业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   省级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从2012年4月1日起实行。   二、明确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对象   凡符合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个人,均为同级征缴办的缴费对象,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4、 三、建立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信息平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开发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信息系统,建立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信息平台,并与省级各经办机构业务系统对接,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并逐步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每个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同人同库。各市都要建立并使用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不得自行单独开发。社会保险系统数据的存储空间和硬件设施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四、实行社会保险费征缴“六统一”模式   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六统一”模式,即: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基数、统一征缴、统一分账、统一稽核。   (一)统

5、一登记。各级征缴办负责受理本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登记证年检等业务。本通知实施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到同级征缴办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通知实施前,已参保单位应当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同级征缴办重新办理登记,换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二)统一申报。参保单位实行按月(季)申报制度,每月(季前1月)20日前,参保单位到同级征缴办办理次月(季)的缴费申报手续。征缴办在年度基数核定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核准后办理增、减员手续,相应调整变动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 

6、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费数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征缴办按照规定结算。   (三)统一基数。征缴办负责按年度核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按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四)统一征缴。每月(季前1月)23日前,参保单位据《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另文下发),通过特定委托收款和到开户银行缴纳等方式,将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至征缴办在开户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五

7、)统一分账。征缴办按照“按比例分账,优先考虑失业保险费”的原则,及时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配、划转至各经办机构,并将相关信息通过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信息平台传送至各经办机构。对未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可优先记足其失业保险费的当期应缴部分,其他险种再按比例分配、划转。   (六)统一稽核。每年初,征缴办负责召集同级各社保经办机构及劳动监察部门共同召开社会保险稽核联席会议,分管养老保险工作的厅(局)长主持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各经办机构提交的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和劳动监察主要工作,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研究制定社会保险稽核年度工作计划,原则上对一个

8、参保单位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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