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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若干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海宁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概述1、什么是社会保险答: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对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死亡等情况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劳动而不能获得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使之能够继续享有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由国家通过立法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2、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有哪些内容答: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大险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3、社会保险有哪些基本特征答
2、:社会保险有以下基本特征: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互济性;储蓄性。4、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答:十多年来,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为创建和谐海宁,促进经济发展,调节社会公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还存在着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多头管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统一、不同险种的参保信息不一致等问题,制约了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影响了参保企业及职工的积极性。为23此,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出台了《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9
3、号),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广大企业及职工的迫切要求,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改革的必然方向,也是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发展趋势。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后,将有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确实保障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助于提高政府科学决策的质量,达到方便参保、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降低管理运行成本的目的。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管理和按工资总额直接征缴将是简化征缴程序,降低征缴成本,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适
4、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有效途径和办法。5、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有哪些变化答:从2006年12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缴费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相分离的征缴办法。缴费单位按照单位上月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和各险种规定的征缴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相关险种规定的缴费费率缴纳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首先由缴费
5、单位申报到23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由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后提交市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征收(若发生人员增减须按月及时填报参保人员增减表),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6、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法律依据答: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7、我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政策依据答:根据海宁市的实际,我市制订了《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9号)、《海宁市社会
6、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海政办发[2006]178号)。8、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适用范围答:征缴范围为本市境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7个人以上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9、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实施步骤答:2006年12月1日起,各类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实行全覆盖(全部用人单位都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比例为: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企业不得低于全部职工人数的35%,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企业不得低于全部职工人数的30%
7、。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外来务工人员人数的50%,以后逐年提高参保比例。23(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申报参保职工人数低于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30%(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企业)或35%(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企业)的(含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30%或35%核定缴费;高于30%或35%参保比例的,按实际参保人数申报缴费;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申报参保职工人数低于本单位全部外来务工人员人数50%的,按本
8、单位全部外来务工人员人数50%核定缴费,高于50%参保比例的,按实际参保人数申报缴费。今后将逐年提高参保比例,达到应保尽保)。10、对参保比例的理解(1)缴费单位中本地职工必须参加五个险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且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的30%或35%。若全部本地职工参加五项保险后,参保比例仍不到全部职工人数的30%或35%的,由外来务工人员补足;若缴费单位中职工全部为外来务工人员,则首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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