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区出口服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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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地区出口服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出口服装检验监管工作,更好地履行执法职能,保证检验监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出口梭织服装、针织服装和羽绒服装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1.3检验检疫依据1.3.1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1.3.2输入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总局预警的输入国政府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1.3.3总局指定执行的政府间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援外物资、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等总局另有规定的相关文件;1.3.4检

2、验检疫出口服装行业标准、其他服装标准。第二章检验与监管措施的确定出口服装的检验监管工作应本着引导企业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敦促企业诚信自律,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增强检验监管有效性的原则。2.1基本要求2.1.1—19—出口服装企业必须纳入《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实施信用管理。其信用等级评定和等级应用按《辽宁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执行。2.1.2出口服装企业必须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按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办法》及辽宁局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定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2.1.3出口

3、服装必须实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抽查检验和合格备案制度,产品抽查检验应结合日常检验工作一并实施,具体要求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进出口纺织品、服装安全、卫生和反欺诈等项目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6第2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合格备案按《关于对辽宁地区出口服装安全、卫生和反欺诈检测项目实施合格备案制度的通知》(辽检轻函2007第271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执行,合格备案检测报告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实验室或经批准的具有CNAS认可资格的一类企业实验室出具。合格备案是对企业出口服装安全、卫生和反欺诈检测项目自主控制的要求,抽查检验是对企业自主控制的结果的验证。合格备案和抽查检验都

4、应该做好登记,见《出口服装企业合格备案登记表》(附表一)、《出口服装安全卫生项目抽查检测登记表》(附表二)。2.1.4出口服装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定指南》及辽宁局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定工作规范的要求分为高风险产品、较高风险产品和一般风险产品,对该类产品的检验与监管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检验与监控。2.2检验监管方式检验监管方式分为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和诚信监管五类。2.3.1特别监管:根据总局及省局相关规定,对列入特别监管的企业实施特别监管措施。2.3.2严密监管:在严格的日常监管基础上,对每一批次出口产品实施批批检验。2.3.3一般监管:在日常监管的

5、基础上,对出口产品实施抽批检验。2.3.4验证监管:在对企业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基础上,对出口产品综合评定,进行必要的抽检或评估。—19—2.3.5诚信监管:对企业的出口产品作“合格假定”,适当进行抽检和日常监管。2.3检验监管措施的确定2.3.1根据出口企业的诚信等级、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和产品风险级别,确定相应的检验监管措施。2.3.2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根据输入国家和地区的要求确定,无具体要求的按我国强制性标执行。2.3.3检验与监管频次可根据各地情况参照表一执行。结合辽宁地区出口服装情况和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确定以下《检验监管措施对应表》(表一)为检验与监管频次基本要求

6、。对有特殊用途或要求的服装,由各局根据检验依据要求,增加相应特殊性能项目。—19—检验监管措施对应表表一企业类别检验监管措施监管方式现场监管频次现场检验频次免验企业诚信监管每半年1次与现场监管同步一类企业诚信监管每年不少于2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或批次的1%以上二类企业验证监管每年不少于2次每半年不少于2次或批次的3%以上一般监管每年不少于2次每半年不少于3次或批次的5%以上三类企业一般监管或严密监管每年不少于4次每半年不少于4次或批次的20%以上至批批检验特别监管企业特别监管根据相关规定批批检验或根据相关规定2.3.4对现有已分类企业,可按照《检验监管措施对应表》的检验监管方式执

7、行。对新报检的出口企业,在完成3次以上现场检验检测和监管后,可根据检验监管结果,确定其初步企业分类及检验监管措施,运行中及时调整。2.3.5实施现场检验的,必须在企业报检批中抽取。对外出具证书的、有政府间装运前检验协议、援外物资、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等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实施批批检验及查验。2.4合格备案频次的确定2.4.1根据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确定相应的合格备案频次,具体方案见表二。—19—生产企业年度备案频次对应表表二企业类别放宽备案次数正常备案次数加严备案次数一类企业1次/3个月1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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