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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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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地区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辽宁地区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辽宁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结合辽宁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轻纺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轻纺工作小组)负责辽宁地区出口服装、纺织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第三条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服装、纺织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实施分类管理。
2、第四条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第二章分类条件第五条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二)企业具有较大的规模,质量信誉良好,企业诚信度高;(三)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合格率不低于98%,2年内未发生属于企业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其他事故等;23(四)生产企业必须获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且有效运行;(五)产品的安全、卫生和反欺诈项目抽查检测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六)具备健全的检验、检测体系,并有2名以上(含2名)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予以备案的质量监督员。(七)按《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管理考核评定表》经现场考核不得有2项(含2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第六条二类管理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二)企业具有一定规模,质量信誉良好,企业诚信度高;(三)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5%,1年内未发生属于企业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其他事故等;(四)企业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五
4、)产品的安全、卫生和反欺诈项目抽查检测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六)具备一定的检验、检测能力,并有2名以上(含2名)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予以备案的质量监督员。(七)按《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管理考核评定表》经现场考核不得有2项(含2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第七条对获得“生态纺织品”23产品认证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其按一、二类企业管理。第八条未列入一、二类管理的以及新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按三类管理。第三章申请与考核第九条参加分类管理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申请,填写《辽宁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一式四
5、份),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质量手册或相应的质量控制管理文件;(二)企业自审情况报告;(三)如企业已获ISO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证书,还应提供证书复印件;(四)由检验检疫部门具备CNAL认证资格的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五)《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要求的其它资料。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收到企业分类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一类管理的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分类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将有关资料报送轻纺工作小组。第十一条凡申请一类管理的企业由轻纺工作小组组织现场考核;对申请二类管理的企业可采取书面或现场考核方式,考核由企业所
6、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第十二条考核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23轻纺工作小组或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请企业规模指定分类管理考核人员3至5人,组成考核小组,由考核小组进行书面或现场考核;(二)凡需现场考核的应于5个工作日前向被考核企业发出现场考核通知;(三)考核小组在审查企业必备条件具备的基础上,按照《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管理考核评定表》进行评定,并根据综合评定情况出具考核报告,对考核结论为符合要求的企业由考核小组推荐相应的管理类别;(四)考核小组将考核资料上报审查,凡申请一类管理的企业,由工作小组将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
7、分类管理办公室,申请二类管理的企业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轻纺工作小组;(五)经核准实施一类管理的企业,由分类管理委员会以辽宁局的名义向企业颁发证书,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布;(六)实施二类管理的企业,由轻纺工作小组以辽宁局的名义颁发证书,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第十三条对现场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经整改后可安排复审一次,整改应在5个月内完成。复审仍不合格的,应在一年后重新提出申请。在此期间,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考核确定的管理类别对企业进行管理。第四章后续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应在分类管理有
8、效期满前60天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企业最新情况的书面材料。对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核定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三章“23申请与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但应当结合其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在核定中予以简化手续。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类别按下列方法实施检验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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