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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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考核,促使学生系统学习,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检查教与学的效果,了解教学中的问题,并为教学改革和教学评估提供依据。学院本着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实现全面、科学考核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考核方式与要求第一条考核是学院测评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程度的方式,凡是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第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辅修专业的课程均为考试课,选修课均为考查课。百分制与五级制按以下规定换算:90—100为优秀(5),80—89为良好(

2、4),70—79为中等(3),60—69为及格(2),0—59为不及格(1)。第三条考试课成绩评定,以结课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根据课程的性质选择适当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计入总评成绩,不能以结课考试成绩作为课程总评成绩。考查课成绩评定,采取加大平时考核力度(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超过50%)和结课考试相结合的方式,结课考试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平时成绩要以学生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出勤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第四条考试课的结课考试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和操作考试等方式。笔试可以采用闭卷或开卷形式。如果采用闭卷考试以外的其他形式,应由课程任课教师

3、提出申请,系部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第五条8课内实验学时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课程,实验部分应该单独进行考核。实验考核成绩可以根据课程的性质选择适当的比例(不超过50%)计入结课考试成绩。第六条单独作为一门课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训(实验)、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记分。第七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第二章考试的组织管理第八条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分管教学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会同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教务处统一组织编

4、印《考试日程安排表》,于考试前两周下发各系部及相关处室。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安排。第十条各系部应在复习考试前,采用适当的方式对师生进行动员,使监考人员明确职责,学生明确各项有关要求。第十一条考试期间应成立巡视工作小组。巡视人员负责检查考场纪律、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和处理考场突发事件等。第三章命题、阅卷与评分第十二条学院积极推行考教分离,考教分离可以采用标准试题(卷)库、人工试题(卷)库及命题组统一命题等方式。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课程名称、教材、且学时、进度相同的课程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第十三条8各门课程考试命题要

5、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以严谨科学的态度确定命题范围和难易程度,试题覆盖面要宽,既要重视考核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情况,更要注意考核学生理解、掌握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难度要适中,题量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答完为宜。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第十四条命题应根据课程性质选择题型,一般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题、辨析题、简答题、计算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等,各类题型应合理搭配。试题的文字应简练、明了、准确,不产生异议。第十五条各门课程考试要拟定题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并按统一的格式打印,连同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一并交系部,系部

6、随机抽取一套作正常考试用。系部负责组织试卷的印刷、校对、保管和分装。第十六条试卷的评阅必须严肃认真。统一命题考试的课程应由教研室指定专人负责,采用分题流水作业的方式,集体评卷;其它课程也要由教研室指定两名以上教师共同进行阅卷评分。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评阅每份试卷,做到严格、准确、客观、公正,并按规定在试卷上签字。第十七条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教师必须完成阅卷登分的全部工作,并按规定填报相关教学资料。第十八条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改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时,应由评定成绩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更改。第十九条学生如有充分理由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实际答

7、卷差距很大,有必要复查试卷时,可填写申请表,报教务处统一组织复查。第二十条学生期末考试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存档,至少保管至学生毕业。第二十一条8系部要组织教研室对本部门所承担课程考试的阅卷评分情况进行复查,教务处根据情况对各单位课程考试的命题、阅卷评分以及组织过程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于下一学期开学后在一定范围公布。第四章缓考与补考第二十二条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需要缓考者,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因病缓考必须具有学院卫生科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持系部同意的缓考申请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二)因特殊事故缓考必须具有特殊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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