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宿迁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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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1〕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宿迁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宿迁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宿迁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1〕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基本原则—5—紧紧围绕宿迁全面达小康、实现新突破的目标

2、,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

3、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启动,至2011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三、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四、基金筹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

4、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国家、省要求和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政府补贴。各县(区)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各县(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另行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5—(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五

5、、建立个人账户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三)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支付的,由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四)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可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手续。六、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一)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为60元,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

6、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三)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四)根据国家、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七、养老金领取条件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5—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不用

7、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八、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1〕24号)已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地方,基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单独计息;未单独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

8、专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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