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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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课教案教师唐莹妍科目政治班级中专一(1)级别校级课题民法的基本原则课型新授日期2008年3月27日上午第三节课地点多媒体教室教学目标知识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识记民法的概念和民法的基本原则;能力要求:着重培养学生综合概括能力、运用基本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今后的实际操作能力教学重点及难点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教学环节教学内容教师活动学生活动复习与回顾导入新课回答问题:1、

2、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和规定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行使后果的补救和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在我国,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说,依法行政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3、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哪些?(一个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应当具备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四个方面的要件,有一方面违反法律规定,行为就是违法的,终究要失去其法律效力。)案例分析:某出租车司机违章停车,被当地城管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对其当场作出了罚款。

3、司机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因司机的行为违法,所以城管部门处罚是正确的;司机不服,认为城管无权实施交通管理的处罚,是越权行为,于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做出了撤销城管对司机的罚款行为。分析:二审法院撤销行政处罚行为的理由是什么?提示:行政行为的四个合法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一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问回答新授知识练习讲授人的一生一刻也离不开法律,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与民法的关系最为密切。人生活在世上,时时刻刻都与平等地位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各种各样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有这些平等主

4、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由民法来调整,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学习民法基础知识,目的是了解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我国的基本内容,自觉依法进行民事活动,提高保护自身民事合法权益的能力。一、民法的含义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我国的民法是在1986年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起实施)3、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即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5、1)平等主体是指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3)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案例分析:2000年10月孙某与李某达成协议,由孙某收养李某7岁的孩子,李某同时向孙某一次性支付5万元作为孩子的生活补助,。协议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双方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孩子上学,在校期间经常与人打架,孙某随以该孩子太顽皮

6、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李某起先拒不同意,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孙某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孙某退还5万元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责任。孙某则不同意退还5万元生活补助,也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于是李某将孙某告上法庭。分析:孙某与李某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是不是由民法调整?包含了哪些民事法律关系?提示: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首要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核心。讲授提问讲解听讲并思考记忆有关知识回答、理解练习主要内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

7、民事活动中主体地位平等;他们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平等。1、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它同平等原则密不可分,是平等原则的体现和保证。(1)自愿是指民事关系是否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内容如何确定,均由当事人独立自主地决定,使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受他人的强制命令或胁迫。(2)公平是指民事活动和民事司法活动都要公道合理,不能显失公平。(3)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必须根据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从事民事活动。(4)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从

8、善意出发,实事求是、真诚老实、信守承诺、自觉地履行约定的义务,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案例分析:甲某分别于1979年11月30日和1998年8月26日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和88红利终身保险,被保险人是乙某(系甲某的丈夫,患有乙肝二十余年)。甲某交纳了保险费。两份保险单在“关于被保险人”的事项中,详细列举了应当告知的各种事项,让甲某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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