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背景下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浅谈

改革开放背景下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浅谈

ID:33995782

大小:58.82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3-03

改革开放背景下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浅谈_第1页
改革开放背景下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浅谈_第2页
改革开放背景下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浅谈_第3页
改革开放背景下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浅谈_第4页
改革开放背景下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浅谈_第5页
资源描述:

《改革开放背景下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浅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改革开放背景下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浅谈一、引言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探讨的热点和难点。随着我国改革开发的深入,《反垄断法》的实施,对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问题又一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对此,专家学者们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赵艳丽的《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思路》指出政府垄断经营使自然垄断产业长期处于低效率的运转状态,因而迫切需要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进行改革。李霞在《自然垄断产业治理模式构想》一文中指出,为解决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之间顾此失彼的难题,提高自然垄断行业运行效率,需要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治理,其

2、基本模式是:将自然垄断产业中的自然垄断业务与非自然垄断业务相分离,在仍然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业务领域实行准完全垄断市场结构;在非自然垄断领域打破垄断,实行规模型竞争。学者郑鹏程在《论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调整》一文中文认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体制行政色彩浓厚,“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同时也就涉及到各个部门的利益,那么整体的框架的设计问题和赋予机构的独立执法权是法律研究的方向。二、自然垄断涵义辨析我国立法中的自然垄断概念最早是以公用企业的定义出现的。所谓自然垄断性行业,主要是指由特定行业的市场

3、条件或经济技术特征所引起的,使行业内部单独一家企业能够以低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的成本向整个市场提供一种或多种产品或服务,从而产生垄断经营的行业。自然垄断主要存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按传统的管制理论,自然垄断行业应由政府直接投资,垄断经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都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有人认为自然垄断属于行政垄断范畴,应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实际上,自然垄断在本质上应属于经济垄断,是一种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经济垄断。其与行政垄断的主要差异是:第一、其实施主体是市场主体而非行政主体。行政垄断

4、的实施主体是拥有行政权力的组织,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是不平等的。第二、自然垄断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以民事责任为主,而行政垄断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三、自然垄断受害者的救济方法主要是采取民事诉讼程序,而行政垄断受害者则主要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渠道解决。从以上差异可以看出,自然垄断在本质上是经济性的而非行政性的,属于经济垄断范畴。三、自然垄断法制的现状与问题(一)关于私人诉讼法律未做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着重在第7条作了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

5、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但是这些企业“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据此,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例如电力、石油、烟草等垄断行业均适合上述规定。但是《反垄断法》只规定了行业的禁止行为,却未表明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可以通过怎样的程序来诉诸执法机构,垄断行为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往往以侵害消费者权益为主要表现形式。从国际角度来看,针对这一问题,2003年,欧盟已经开始鼓励私人诉讼,通过民事赔偿机制来反垄断。然而,《反垄断法》又却没有做出有关私人诉讼的规定。(二)尚

6、未出台配套措施。目前的《反垄断法》关于自然垄断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具体实施需要特定领域的行业专门法来加以规定。目前有《航空法》、《铁路法》、《电力法》等法律及与其配套的一系列法规。现行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制定于竞争化改革以前,其指导思想往往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基础设施的安全,而不是为了规范行业中各主体的行为。至于作为竞争化改革阶段性成果的一些行业行政法规仅是一种临时性、过渡性的法律规范,立法层次低、带有部门立法痕迹,无法有效规制垄断行为。因此,其无法适应进一步改革的需要,急需修订。其中一大问题是,这些立法都是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的

7、,如《铁路法》是铁道部起草的,《航空法》是民航总局起草的,《电力法》是原电力部起草的。在电信领域,至今还没有法律,只有2000年9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一些规章与政策。但是作为竞争化改革阶段性成果的行业行政法规,这些行业规范仍然是一种临时性、过渡性的法律规范。虽然从形式上看基本上体现了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原则,但由于其立法层次低、都带有部门立法痕迹、管制机构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等因素,其实施效果差强人意。(三)立法存在明显滞后性各国的自然垄断领域改革也都是从立法开始的。美国政府于1976-1982年

8、仅在交通运输领域就颁布了《铁路振兴和规制改革法案》、《航空货运放松规制法》、《航空客运放松规制法》、《汽车运输法》、《铁路法》和《公共汽车管理改革法》等一系列法案,对交通运输企业的政府调整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放松了政府对民航、铁路和公路的管制。英国政府1984年颁布《电信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