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家赔偿_盛永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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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9卷第〗期2002年2月政法学刊JournalofPoliticalScienceandLawVol.19No.1Feb.2002?1994-2016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1994-2016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盛永彬(广东省司法警察学校

2、法律教研室,广州)[摘要]我国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主要包括行政赔楼和刑事赔偿两大类。现阶段因其归责原则不尽合理、赔偿范围不够全面、赔楼标准不明确、程序不利于操作等,已远不能适应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时予以修改。[关键词]国家赔偿;赔偿责任;行政赔楼;刑事赔偿[中图分类号]DF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745(2002)01-0012-04?1994-2016ChinaAcad

3、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1994-2016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收稿日期]2001-11-29[作者简介』盛永彬(1960-),男,山东文登人,广东省司法警察学校法律教研室主任,高级讲师,主要从事行政法研究。12<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由八届全国人

4、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也颁发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最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等部门也都相继出台了司法解释、规定、文件、通知等等,意在能够把国家赔偿法落到实处。该法实施几年来,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推动廉政建设,对于加强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安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为树立我国保障人权的法制形象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国家赔偿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可

5、否认的,回顾<国家赔偿法〉所经过的历程,面对许许多多明显的冤案,面对寥寥无几的赔偿案件及少得可怜的赔偿金额,人们再也没有当初的那种激动,而更多的则是无奈,是让不少人失去了信心。1996年人民法院一、二审宣告无罪2281人,受理的赔偿案件为35件。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底,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共受理赔偿案件1126件,审结870件,其中决定由国家赔偿机关赔偿的364件。据北京市统计,国家赔偿法实施三年来,行政赔偿最髙额仅为2万元,绝大部分只有千元左右1n。黑龙江某地的一个铁路工人被错误地当成了抢劫犯,被判处死刑(缓

6、期两年执行),其母亲等三位亲属被判处包庇罪,全家有七口人被羁押,共计达5000余天,最后确认是冤案,国家给予的赔偿金额共计_余元,羁押1日赔偿1元多一点!一位公民不明不白地被限制人身自由5个月零27天,损失数百万元,控告三年至今仍找不到赔偿渠道;北京的一连锁糊涂楼饭庄,因有人举报其老板诈骗被羁押,放出来时,所有的糊涂楼饭庄都垮了。老板被关押一年,国家赔偿还不到一万元……。(国家赔偿法〉实施的几年,可以说,给人们留下了很多感叹!一部于国于民都有利的法律亟待完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赔偿法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违法原

7、则”,即致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就是说,如果致害行为是合法的或者说是不违法的(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定幅度内行使自由栽量权时,显著不当或者明显不合理),即便是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害人也不能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此原则与国外有些国家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后果责任原则”相比较,其范围过于狭窄,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虽不

8、违法,但却明显不当行为的赔偿责任排除在外,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赔偿的权利,而且与国际法接轨的原则相悖。反过来讲,对“违法”一词的解释也不能过窄,过窄将会使大量的应当取得国家赔偿的人因找不到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定(或者依据)而得不到赔偿。应将所有的“违反职务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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