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资料-评析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的确定(word)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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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此怀恨在心,向其住所地公安局举报该公司经理涉嫌合同诈骗等罪。陈某在得到有关机关不予立案回复后,分别向中纪委、北京市纪检委、北京市顺义区政府、顺义区委寄发举报信,举报李某伙同特定关系人苑某涉嫌贪污等犯罪的事实。后陈某自2009年6月起陆续在互联网的“人民网”、“新华网”、“证券之星”等多家商业网站上发表涉及李某“涉嫌贪污等经济犯罪”、“有情妇”等内容的文章。  北京市顺义区委接到举报后,责成有关机关对陈某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于2009年8月24日出具报告,结论是陈某反映的问题均属严重失实。  2009年8月31日,李某以陈某犯诽谤罪,向北京

4、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因李某身份特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  平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举报某公司经理犯罪在得到有关机关不予立案的回复后,故意捏造事实,并大肆利用互联网,在多家网站上公然散布上述言论,损害了自诉人李某的人格和名誉,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5  陈某以该案诉讼程序违法,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某的主要诽谤行为发生地在北京,故北京市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且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并无不当,最终驳回陈某的上诉

5、,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问题评析  关于本案管辖权的问题,笔者不赘述。由本案所联想到的是,假使陈某并未有举报行为,仅以在互联网上散布不实言论的方式诽谤他人,北京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推而广之,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犯罪也呈燎原之势。网络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和不确定性,给刑事犯罪认定尤其是刑事管辖权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犯罪人的居住地、犯罪行为和结果发生地等因素之所以能够成为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基础,是因为它们和某个刑事司法管辖区域有着物理空间的关联。然而,将上述因素适用于网络空间,它们与刑事司法管辖

6、区域的物理空间的关联性变得极不确定。于是,有论者提出针对网络管辖的新理论,如以网址作为新的管辖基础的网址管辖论、以网络技术比较发达的北京、上海等城市优先管辖的技术优先管辖论、取消侵权行为地而仅以被告住所地及可执行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的取消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识别因素论等。  笔者认为,我们不应盲目地、不假思索地认为传统管辖规则过于滞后而缺乏时代价值,而应保持刑法理论的固有稳定性,充分发挥现有司法制度的弹性和灵活性,根据传统管辖理论来冷静思考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并伴随技术的进步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填充和减少网络空间中的刑事管辖权

7、空白和冲突。笔者认为,在具体确认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时应以网络行为的最终目的地、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作为合理依据。5  1、网络行为的目的地。网络行为必然具有目的性。因此,行为的目的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联结点。如果行为人使网络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数据,并希望他人访问该网页,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标发送信息、数据,这种积极的、主动的接触目的与目标所在地构成直接故意的关联。这种直接故意的关联,可以推定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构成被指向地法院管辖的基础。  2、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网络犯罪行为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应当

8、以行为人为中心,以实施犯罪行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犯罪行为地。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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