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董事利益冲突交易的披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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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制董事利益冲突交易的披露原则朱慈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祝玲娟东营石油大学  关键词:董事/利益冲突/自我交易/披露/公平  内容提要:董事利益冲突的交易,在普通法国家属于董事忠实义务规制的范畴。自我交易作为利益冲突交易的主要方式,一直受到大陆法和普通法系国家的关注,虽然两大法系采取了不同的规制方式,但使利害冲突交易朝着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方向发展则具有共同性。英美法国家根据本国的法律传统采取了披露和公平规则作为规制自我交易的法律方法,虽然该方式也有缺点,但在目前仍然是一种主要的方法。本文主要探讨了披露规则的优点与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所应采取的方式,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引

2、言  董事利益冲突的交易是指:(1)自我交易(basicself-dealing);(2)经营者报酬的确定;(3)滥用公司财产;(4)动机不纯的公司行为〔1〕。其中,自我交易是指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与其任职的公司之间的交易。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1)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2)拥有一个或者多个共同董事的公司之间的交易;(3)...董事利用本应属于公司的机会谋利;(4)董事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董事与公司之间在进行自我交易时存在危险,即公司有可能在这种交易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所以,董事的自我交易一直是董事忠实义务所要规制的主要方面〔2〕。  董事的忠实义务要求董事在执行公司事务时

3、,以公司利益为重,当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不得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当董事、高级职员或控股股东代表公司与他人进行交易时,让他们以公司利益为重,很容易作到,也容易被股东识别。而当他们代表公司与他们自己或与他们有关系的公司进行交易时,仍要求他们以公司利益为重,就很难作到,股东也不容易识别。而且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董事、高级职员具有信息的优势,他们可以很容易的证明该交易对公司的公平性。正因为如此,如果有人对自我交易提出质疑,那么证明交易正当的责任通常由该董事承担。  英美法早期对自我交易采取了严格禁止的态度,无论该交易对公司是否公平,都一概无效。而随着公司在社会经济生

4、活中发生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人们逐渐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利益冲突的交易对公司都是有害的,对公司有利的利益冲突交易占了90%,只有10...%的利益冲突交易是不利于公司的〔3〕。美国公司法学者就将董事与公司的利益冲突概括为一种“事务的状态”〔4〕,认为尽管该交易也许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但公司也未必不会获得利益。所以,社会和法律都对利益冲突交易采取了有条件允许,要求其必须履行“公平交易的义务”〔5〕。这种条件可以归结为程序性规则和实质性规则,程序性规则就是一种利害关系人的披露规则,而实质性规则则是法院对该交易进行公平性司法审查的原则。以色列的公司法教授ZoharGoshen将规制利害冲

5、突交易的公开披露规则称作财产规则(Propertyrule),将法院对利害冲突交易公平性的实质审查称作责任规则(Liabilityrule)〔6〕。可见,这两项规则已为各国公司法普遍接受。  对董事利益冲突的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虽然大陆法与普通法都采取了披露规则和公平原则,但却有所侧重,这可能与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官的经验和效率,外部市场发育程度以及文化背景有关。  二、普通法国家与大陆法国家对董事利益冲突交易规制的不同点  对董事利益冲突交易进行规制,是依照成文的制定法,还是以判例法的规则(包括披露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内)...为主;是关注整体利益、社会利益,还是强调个体利

6、益,大陆法国家与普通法系国家是有所不同的。相对于普通法国家,大陆法国家宁愿采取制定法规定的原则,而一般不愿意采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判例法规则。即在涉及到董事利害冲突的交易时,并不去详细分析个案的细节,而愿意采取依据商法和公平交易法的方式,避开董事忠实义务所应该采用的披露与公平原则。这使得大陆法国家对董事忠实义务的案件的判决过于僵化,拘泥于法律的具体规则,而不象英美国家那样有一定的灵活性。由此,又导致大陆法与英美法对利害冲突交易的判定标准上有所不同:即对利害冲突交易的法律规制常常是在法律的可预见性和公平之间摆动。大陆法依照制定法的规则,强调法律的可预见性,而普通法常常更加强调“公平”

7、。这一点可从以下所举的两个案例中可以窥见一斑。  1.法国的SARLPeronnet案〔7〕。该案的案情是:  SARLPeronnet公司由Peronnet家族控制,SAICO是该公司的一个小股东。他起诉Peronnet建立了一家完全由该家族控制的公司SCI。SCI公司为了建仓库从银行贷款,然后将该仓库租给SARLPeronnet,用所得收益归还银行贷款。SAICO认为Peronnet家族剥夺了公司的机会(由该家族建仓库),从而剥夺了小股东的利益。法庭驳回了SAICO的请求,理由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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