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自我交易批准程序的法律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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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自我交易批准程序的法律规制在英国公司法中,董事如果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地订立契约,从事交易,并因此而对此种契约和交易享有利害关系,则董事必须就此种利益对公司承担予以说明的义务,违反此种法定义务,董事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8](P361)按照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77条和第182条的规定,当公司董事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在被提议的或者在公司已经签订的交易或安排中享有利益时,必须向其他董事公布利益的性质和范围,公布必须在董事会议上或者依据法律规定的通知方式作出。美国2002年《标准商事公司法》并没有直接规定董事的披露

2、义务,但是葷事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耍求的披露”是决定自我交易效力的必要前提之一。而按照该法第8.60节的解释,“要求的披露”是指有冲突性利益的董事需要披露(1)其冲突性利益的存在及其性质;和(2)其所知悉的与该交易事项有关的所有事实。一个通常的谨慎Z人自理由和信,了解该事项将对是否进行该交易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除了进行必要的利害关系披露,董事自我交易还要得到公司有权机关的批准始能生效。在英美法上,通常來说,董事会即享冇批准或追认董事自我交易的权力,但要求冇利害关系的董事不得参加该萤事会会议和进行投票表决,也不得被计算在萤事会的法

3、定人数屮。按照英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在和公司从事特定类别的契约吋,即董事的服务契约、重大的财产交易以及贷款、准贷款和信用交易,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的批准,(注释3:参见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88条、第190条、第197条、第198条、第200条和第201条的规定。)而其他的董事自我交易则可以交由董事会批准。美国2002年《标准商事公司法》将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决议作为董事自我交易的生效条件,并同时限定了投票萤事和股东的资格。按照该法规定,萤事的自我交易可以基于萤事对冲突性利益经过适格董事或者持有适格股票的股东的表决而生效。“适

4、格董事”是指就董事有冲突性利益的交易而言,任何与该交易没有冲突性利益的董事,或者同与该交易有冲突性利益的董事不存在家族、经济、职业或者雇佣关系的董事,这种关系在当时情况下将被合理地认为影响该董事投票决定交易时的判断力。“适格股票”是指对于董事利益冲突交易事项有权投票的股票,但在投票Z前公司秘书(或有权统计票数的其他公司高级职员或者代理人)所知悉的被与该交易有利益冲突的董事或者其有关的人或者两者共同受益持有(或者被控制投票权)的股票除外。(注释4:参见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2002)第&62节、第&63节。)1993年《公司法》

5、和2005年《公司法》均未规定董事的披露义务,并均将“公罚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作为董事“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批准条件。《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章程的概括性批准易导致滥权。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自治宪章,却往往会沦为控制股东操控公司的工具。在控制股东恰恰乂是公司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概括性授权无异于董事为自己与公司间的自我交易大开绿灯,即可以不经过任何批准程序就可以进行交易,“这其间蕴含的道德风险着实太大,无怪乎人们对于交易的公正性疑虑重重”。[5](P285)显然,公司章程对董事口我交易

6、的概括性批准不仅无法保证该类交易的公止性,反而会增加董事滥用权力的风险,容易滋生管理腐败。第二,股东会作为单一的批准机关不符合效率的法律价值口标。在公司章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是唯一的董事口我交易批准机关。这种不问交易的性质、数额等因素的一刀切式的做法,即没有考虑到股东会(包括临时股东会)召集的复杂性,也没有顾及到商事交易快捷性的要求,完全是脱离实践需要的。因此,有学者认为,《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批准董事自我交易的制度设计,“虽然包含了立法者对于彼吋多数公司尤其是国有公司治理现状的担忧,但从其实施效果看,既有违

7、法律的公正价值,更有违法律的效率价值”。[5](P285)而且,“将自我交易既交由股东会批准,乂未对其批准设置任何实体公止标准与程序公止要求,这样一來,由股东会批准的自我交易的公正性其实并无法律保障”。[5](P286)第三,董事披露义务的缺失不能为交易的公正性提供程序保障。如果仅仅确定交易的批准机关,但是不要求就交易涉及的利害关系予以披露,则批准机关会因欠缺充分的利益冲突信息而无法做出客观、公正的决议。要求董事披露利害关系的意义一方面在于公开利益冲突,将董事自我交易置于监督之下;另一方面则在于为批准机关提供评判的依据。因此,董事披

8、露义务的欠缺将无法在程序上保证萤事与公司间自我交易的公允性。第四,缺少利害关系人冋避的决议不能保证决议的公正性。无论是1993年《公司法》还是2005年《公司法》都没有对董事自我交易股东会决议屮利害关系股东的回避作出规定。而公司实践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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