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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五国宪法司法制度的比较与借鉴以印度尼西亚、韩国、蒙古、泰国、柬埔寨王国的宪法司法制度为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万方数据浙江工商大学学报JournalofZhejiangGongshangUniversity2005年第5期(总第74期)No.5,2005(V01.74)亚洲五国宪法司法制度的比较与借鉴——以印度尼西亚、韩国、蒙古、泰国、柬埔寨王国的宪法司法制度为例王胤颖(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本文对印度尼西亚、韩国、蒙古、泰国、柬埔寨王国五国的宪法司法制度进行比较,并对我国的宪法司法制度进行分析,希望通过比较和分析,从中借鉴有利于我国宪法司法帝j度建立健奎的方面,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宪法司法制度。关键词:亚洲
2、五国;宪法司法制度;比较;借鉴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505(2005)05—0020—06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涉及这个国家的政治和社会中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其地位举足轻重。由于各国的国情、文化背景和历史发展的不同,其宪法规定的内容各不相同,与之相适应的宪法司法制度也大相径庭。当今世界各国采用的宪法司法制度大致可以归纳为五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为奥地利模式,或称为奥地利一德国模式。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在最高法院之外专门成立了一个宪法法院,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与宪法有关的司法职
3、责。奥地利和德国是这个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国家,而奥地利早在1920年就成立了宪法法院,成为世界上最早成立宪法法院的国家。第二种模式是法国模式。同样是在最高法院之外特设一个负责宪法司法的机构,但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认为这一机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院,因而将其命名为宪法委员会。法国是这一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国家。根据2003年的统计,在联合国的192个成员中,有78个国家采用了以上两种模式,印度尼西亚就是这其中的第78个。_】“⋯’第三种是委内瑞拉模式。它通过在最高法院的建构中设立一个宪法法庭,把宪法司法纳入最高法院的职责中。
4、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采用这种模式,但以委内瑞拉最为典型。美国模式是第四种模式。这一模式把宪法法院行使的职能授予了最高法院,但司法审查中的违宪审查权可以由普通法院行使。目前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仿效美国,建立了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司法审查制。¨o第五种模式是英国模式。适用这一模式的国家奉行的是“议会至高无上”的原则、采用的是分权制衡的制度,认为没有必要设立宪法法院或者承认司法审查权,司法审查权的确立是违背了“议会至高无上”的原则,法官无权废止法律但可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就亚洲范围内来说,一些国家已经越来越重视本国
5、宪法司法制度的建构和发展,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地完善现有的制度,取得了较大的进步,有的甚至走在了亚洲其他国家的前列。下面就以印度尼西亚、韩国、蒙古、泰国、柬埔寨王国五国的宪法司法制度为例,从他们的发展历史和背景、宪法司法机构的组成、职能、程序和管辖权及其所产生的影响和取收稿日期:2005—09—03作者简介:王胤颖(1981一),女,上海人,华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一20万方数据第5期王胤颖:亚洲五国宪法司法制度的比较与借鉴得的成果等方面进行比较,从中汲取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因素,建立
6、和健全我国的宪法司法制度。一、宪法司法机构的组成比较由于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政府设置分工的不同,五国宪法司法机构的组成也各不相同。但在这些不同的规定中,仍然可以从宏观上归纳出~些相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除了泰国宪法法院的15个组成人员以及特殊的产生程序以外,其余四国的宪法司法机构都由9人组成,并且都由三个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相当于三权分立中的三个权力机关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分别提名挑选产生。这样的规定保证了组成人员产生的绝对权成性和公正性。其次,除了泰国和柬埔寨王国以外,其他三国宪法对宪法司法机构的
7、组成人员都规定了相当高的任职要求,包括学位、年龄、从业期限甚至个人品行等方面,使挑选出来的人员具备比较全面的综合素质。例如,这三国都规定,宪法司法机构的组成人员必须在40周岁以上。通过年龄的限制,保证组成人员具备基本的社会经验和法学理论的实践和积累。最后,除了泰国以外,其余四国都对宪法司法机构的组成人员规定了竞业禁止,主要是禁止他们参加其他的政治和商业活动,以保证他们在任职期间的公正性。对宪法司法机构的组成作出详尽的规定,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保证组成人员尽可能胜任这一涉及国家根本大法的工作,从而保障宪法最大程度
8、地得到尊重和遵守。除了以上这些相同点以外,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有关宪法司法机构组成的具体规定都大相径庭,存在更多的不同点,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宪法司法机构组成人员及主席的产生。印度尼西亚组成宪法法院的9名法官分别由最高法院、国会和总统挑选出来,并通过相互推举的方式从中产生主席和副主席。韩国宪法法院的9名法官中,3名由国民大会提名,3名由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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