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两分法论_公司章程自治与他治理念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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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9月当代法学第20卷第5期(总第119期)September,2006ContemporaryLawReviewVol.20,No.5(Ser.No.119)公司章程两分法论———公司章程自治与他治理念的融合朱慈蕴(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摘要]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对外经营活动及公司内部治理活动的重要文件,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表现为一个统一的法律文件。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却大多由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两份文件组成,分别用于调整公司的外部事务和内部事务。公司章程两分法对进一步融合公司自治与他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关键词]公司章程;公司自治[中图

2、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781(2006)05-0009-8[收稿日期]2006-06-30[作者简介]朱慈蕴(1955-),女,安徽泾县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引言在多数大陆法系的国家,立法要求公司章程表现为单一的文件,如法国、德国、①日本、韩国、中国等。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章程通常由两个文件组成,一是章程大纲或者组织大纲、设立章程、外部章程等(英国MemorandumorMemorandumofAssociationorExternalConsti2tution、美国CertificateofI

3、ncorporationorArticlesofIncorporation),一是章程细则或者运作章程、内部细则、内部章程等(英国ArticlesofAssociationorInternalConstitution、美国By2laws)。通常,章程大纲规定公司的外部事务或者外部关系,内容相对简单、明确、原则,是公司设立和取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法律文件,需要在公司设立时提交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所以,公司法都会对章程大纲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而章程细则主要调整公司的内部事务,如公司机关的选择和权力配置、公司管理层的职权与责任、公司各个参与者的利益协调等。公司制度通

4、常不对章程细则作出详细规定,即使存在示范性的章程细则,一般也由公司自己选择是否适用。②对于章程细则是否必须提交注册登记机关则各国规定不一,因为从技术上讲,章程细则只被看作是公①在德国法律中,股份公司以章程规范公司设立、公司组织、股东权利等公司事务,而有限责任公司是德国立法者融合人合公司的灵活性和资合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而创设的公司形式,其中保留了不少人合性的特点,用公司合同而不叫公司章程来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务即使如此。所以,《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3条是关于设立股份公司时公司章程(Satzung)应具备内容的规定,而《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规定的公司合同

5、(Gesellschaftsvertrag)就相当于股份公司中的公司章程。参见卞耀武主编:《德国股份公司法》,贾红梅、郑冲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8页。②如英国为公开公司准备了示范性章程细则,称为表A(TableA),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对其排除适用或修正,如果公司注册时未做选择,便直接适用表A。·9·司与其成员以及成员之间的契约,只对公司内部事务具有约束力。在英国,章程细则曾被要求与章程大纲一起提交注册登记机关,而目前,只要求担保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必须登记,股份公司的章程细则不强制要求注册。在美国,不要求公司将章程细则进行登记注册。在大陆法系国家,

6、公司章程作为一个统一文件,当然在公司设立时必须提交注册登记机关,而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远比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的相关制度广泛具体、繁杂详尽,因而,显得灵活性不足。于是,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将章程内容条款区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来解决对公司章程的规范问题。比较之下,公司章程区分为两个文件,显然具有一定的优势,通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划分,更能适应公司自治与他治的不同要求。对于我国而言,虽然本次修改公司法并未采纳公司章程两分法,但结合新公司法对公司自治的凸现和公司他治的缓和,如果采用公司章程两分法的做法,将更能发挥公司章程作为

7、公司自治法的作用,使公司更加具有自主性、灵活性和竞争性。二、公司章程是自治与他治融合之体现:从公司章程性质说起公司章程的性质问题与公司法的性质问题是相互交叉、密不可分的,实质而言,公司章程的性质,核心就是公司章程在制定过程中到底享有多大的自由选择权利。这直接关系到公司法到底是任意法为主还是强行法为主。当公司法强调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享有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即公司自治时,公司的私法性或者任意性就比较突出;当公司法要求公司行为必须因社会利益而受到干预和限制,即公司他治时,公司法的公法性或者强制性获得张扬。为此,公司法的规则被分为强制型规则、赋权型规则和补

8、充型或任意型规则。对于公司法的赋权型规则和补充型或任意型规则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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