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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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9卷总第80期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Vol.19SumNo.80JOURNALOFGUANGDONGRADIO&TVUNIVERSITYNo.2.2010试论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郭锐林(汕头广播电视大学,广东汕头,515041)【摘要】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历来有众多学说对立。为维护“实行行为与责任同在”之原则,通常要将实行行为的范围扩大到原因行为阶段或者类比于间接正犯,但也由此产生众多问题。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原因自由行为性质上当属修正的构成要件行为。遵循“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原因行为必须在故意或过失的支配下

2、,结合基本的构成要件行为,方具有可罚性。在我国的立法上,对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定过于单一,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加以完善。【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修正的构成要件行为;可罚性;未遂犯【中图分类号】D92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764(2010)02-0022-06按刑法责任主义的要求,实行行为与责任同在行为人而言,已经是可以预见的。这种有责任地使时,才能对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实施刑事制裁。一般符合构成要件的事件过程得以进行的行为,被称为[1]情况下,行为人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中即使实施刑原因自由行为。日本学者川端博认为,原因自由法上之危害行

3、为,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行为系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当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导致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造成符合构成要[2]状态下,再行实施刑法上之危害行为,基于国民的件的结果。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刑法上所①法的感情以及刑事政策等原因,则需要考虑其刑谓“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系指行为人于意识状事责任的问题,这便产生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原态正常时,对于某一构成要件之行为,不能或不敢因自由行为理论在国外理论及立法中,有较长的历为之,而以一自陷行为(有称自醉行为)将自己陷于史实践,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而在我国,理论界有

4、无责任能力状态,以解除内心中对于构成要件行为所研究,但是难以形成有力的通说。同时,在立法的阻力,继而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现构成要件[3]上,并无真正明确的体现。那么,如何在立法中解行为。另有学者指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决“实行行为与责任同在”这一刑法责任主义原则于原因设定阶段时,处于完全责任能力的状态,故与自陷无责任能力状态下之犯罪应当处罚这二者意或过失将自己陷于精神障碍的状态,所以,原因的矛盾,理论上及实务中仍值得研究和讨论。是自由的。原因自由之行为,系由前后相续不可分之原因阶段(原因自由)与行为阶段(结果不自由)一、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概说所构成,两个阶

5、段应该同时兼顾。行为人于违法行原因自由行为,在名称上包括“原因中的自由为实施时,虽无操控行为的自由,但原因的设定却②行为”、“原因上之自由行为”等,不论其说法为何,是自由的,行为人有可归责于自己事由而陷于精神[4]就其理论实质而言,基本一致。德国刑法学者认为,障碍之中,所实现的不法构成要件,当然要负责。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导致排除或限制责任能要言之,刑法中之原因自由行为,指行为人基于故力,可能或多或少地是预见到,他将在这种状态下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实施某个或某种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或者这对于之状态下,并实施刑法构成要件行为,应当追究刑【

6、收稿日期】2010-03-02【作者简介】郭锐林(1978-),男,广东揭阳人,汕头广播电视大学法学讲师。2010年第2期郭锐林:试论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23[7]事责任之行为。的辩护理由。在美国,无论被告人在醉态之下犯上述各种学说,均以刑法构成要件行为为结果何种罪,普通法都允许被告人提出证据,证明其醉行为,而以自陷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能力之行为为原态是“非自愿”的,并以此作为合法辩护的理由。但因行为。然至于原因行为之性质为何,则有不同之是被告人必须证明,使用醉态物质是违背其意志的见解。如日本学者认为像间接正犯那样利用自己(或者说,他吃了药后,有其极不情愿的、

7、不能预见[8]的无责任能力状态中的行为惹起结果,因为承认原的药物反应)。因设定行为之时,为实行的着手,所以实行行为与在我国,理论上的争议大都集中于其原由自由[5]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能够充分成立。此系维护行为的性质及其可罚性根据上。主要有如下几个“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之统一性,但此种学说在实方面的学说观点:一为例外说,如陈兴良教授认为,务中可能引发各种问题,例如可能导致刑法处罚单与其对实行行为作牵强的扩大解释,不如径行承认纯的饮酒行为。除此,日本学界还提出了意思决定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原[9]行为时责任说、原因行为时支配可能说以及相当原则的例

8、外,类似于前述德国学者的观点。二为广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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