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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评论(双月刊)2005年第4期(总第132期)评论·专论·争鸣法律推理的实践理性原则X李桂林内容提要: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推理活动,受实践理性的约束与指导。本文出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目的,认为法律推理应当遵循三条实践理性原则,即合法性原则、论证原则、可普遍化原则。文章还认为,要通过可普遍化的论证来实现法律推理的合法化,必须正确对待逻辑与经验、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主题词:法律推理 实践理性 自由裁量 法律推理是法理学的重要理论领域。任何法律推理活动,不论多么具体,都会以某种法理学理论为其根据。反过来,任何法
2、理学观念,无论是多么抽象,都应该能够从理论上解释、说明并指导法律推理实践。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律推理引起了西方法学界的普遍关注。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它也引起了中国法理学研究者的注目。本文试图从实践理性的角度分析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为法律推理活动提供理论基础。一、法律推理的实践性与实践理性限制法官在司法活动之中的自由裁量、约束司法权力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理学的基本关怀。传统法理学认为法律是一个逻辑封闭的系统,司法判决可以从可普遍适用的、定义完整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之中通过演绎推理获得,依此观点,演
3、绎推理完全可以保证司法判决的确定性与客观性。然而,这一形式主义的法治图景在经历了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欧洲大陆自由法学的冲击之后已经幻灭。①防止司法专横的目的不能以形式主义法律观为依托。要寻求防止司法专横的机制,应首先明确作为法律适用之核心的法律推理的性质。法律推理是实践推理,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推理涉及人的行为,事关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二,法律推理涉及行为目标,需要推理主体在多种行为决定方案之中择定达致目标的最佳方案。法律推理的直接目标是依据现有实践信息明确争端双方的权利义务,间接目标则可能
4、是解决纠纷,也可以是维护个人权利、实现社会发展目标等。第三,法律推理本质上是一种行为选择,而行为选择的灵魂则是价值与目标判断。②无论是法律漏洞的填补、规则歧义的消除、抽象规则的具体化还是推理的后果评价,都需要推理主体借助于价值论和目的论评价在多种可替代的规则解释方案中作出选择。在同一案件中,由于推理主体的价值与目的偏好的不同,同一规则的适用也完全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法律推理不同于逻辑推理,也不同于和价值无涉的科学推理,推理结论与既有规则之间并不存在形式逻辑的必然性,法律推理实质上是一定原则提导下的价值
5、判断与行为选择。X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①“判决能够从事先确定了的规则之中逻辑地推演出来”被哈特总结为传统分析法学的一个基本观点,而这一命题也往往被认为是形式主义法学基本观点的典型表述。在19世纪的欧洲大陆,这一观念在大立法化时代得到了强化,成为当时的主导观念。为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必要要求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断案。同时,人们也相信,法律体系已没有漏洞,可以完全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而在19世纪的英国和美国,法学家们也相信普通法为法官提供了充分的法源来解决一切法律争端。参见DouglasLind,
6、FreeLegalDecisionandtheInterpretiveReturninModernLegalTheory,AmericanJournalofJurisprudence1993,p.161.②张继成《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核心》:,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1期。3法学评论 2005年第4期由于法律推理具有与科学推理不同的属性,这两个领域受不同原则的调整。科学推理是以自然规律和客观事实为依据进
7、行的推理,其推理前提是经过科学检验的理论命题,其目的在于寻求具有普遍性、必然性和精确性的知识。法律推理属于实践范畴“不能采取一种严密科学的形式,,一种认识的形式,而只能满足于确立一些或多或少在大多数场合下通行的规则。人们据此而被培植出来的能力以及美德特征的根本要旨,就是phronesis,即一种从自己应该做什么的角度来谨慎理解变化不定的情境”。③实践推理所使用的前提是基于意见的规范命题,是在现有规范和价值的前提下寻求一种令人满意并可以接受的结论,缺乏科学命题那样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因此,法律推理的前提和结论是
8、否合理、是否可以为人们所接受,这些都是需要并且也可以进行讨论、论证的。实践推理所使用的判断标准并不是科学上所使用的“证实”或“证伪”标准,而是在现有法律体系的条件下的规范和价值。④正是因为法律推理属于实践推理领域,所以,它受到实践理性的支配和指导。实践理性是指人类对感性的物质世界“应如何”和“怎么做”问题的观念掌握与解答,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人类在行为上的自我约束能力;认识上的有条理的逻辑思考能力以及非情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