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政与宪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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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2卷第1期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Vol.22No.12007年2月JournalofSichuanUniversityofScience&Engineering(SocialSciencesEdition)Feb.2007【法学】论宪政与宪法解释杨汉国(四川理工学院政法系,四川自贡643000)摘要:宪法解释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宪法学研究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对于如此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只有从民主、法治与宪政关系的高度入手,才能抓住分析和解决宪法解释问题上相关分歧的关键。关键词:民主;法治;宪政;宪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21.05文献标识码:

2、A文章编号:1672-8580(2007)01-0030-05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权力不受到外部制约,任何个人或个人集体都将对他人涉及国家根本的制度安排,同时也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保施加暴政,要么少数人对多数人施加暴政,要么多数人对障,所以,宪法的实施及其程度尤为重要,而宪法的实施少数人施加暴政,因此,要实现民主,就必须首先避免所又离不开宪法的解释。宪法解释首先面临的就是解释的有的权力,无论是立法权、行政权还是司法权聚集到同一主体,即谁来行使宪法解释权的问题,这就不得不涉及到些人手中,无论这些权属于一个人、少数几个人还是多数对

3、民主、法治、宪政的基本理念的理解。人,也不管这些权源是自封的、世袭的还是选举的。通过一、民主、宪政与法治宪法的分权和制约来实现民主的理想的这种“分权理论民主的基本含义是人民当家作主,即如哈耶克所言的极端化,导致了对法院解释法律这一作用的否定,而要的“大多数人的统治”和“不论存在什么样的最高权力,它求法院把有关法律的问题都交给立法机关加以解决,然都应当由人民之多数或他们的代表来掌控”[1]后,由立法机关提供权威性的解释,用以指导审判实践。。按照洛克的观点,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只有人民才能行使,“只有通过这种方法,纠正法律的缺陷,杜绝法院立法并防止司人

4、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法专横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对大陆法系的教条者们来说,[2]惟有立法者所做的权威性解释才是可以允许的解释。”[5]“享有这种权力的人就不能把它让给他人”。梭卢认为,“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在民主问题上,保守自由主义的一般观点是承认民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主在防止专制、维护自由的价值,但是,反对把民主作扩作为全体之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大化的理解,认为民主与宪政是一致的。意大利政治学家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托,“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乔.萨

5、托利对自由民主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反对把“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作者”,而且,“制定民主理解为人民的统治或人民的权力,认为“一切权力属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更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怎于人民”这一原则是反对派利用于限制统治权力或推翻样解释”[3]独裁权力的,但在胜利时,其原则就不再有限制权力的作。孟德斯鸠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同样把所有的立法权赋予了由公民选举出来的立法机关,否定用了,“它的实际作用是肯定一种绝对权力论的原则”,会了立法者之外的其他主体包括法官享有立法权和法律的导致一种“假借人民之名而行使的绝对权力”[6]。他认为,解

6、释权,法官只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法官不过是法律由于当今社会中民主观的混乱,民主的现实发展已使自的代言人”,因为,“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即将由受到了损害,而损害自由的主要不是权威主义,而是平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等主义。自由和平等应当是民主的两个方面,自由是民主法者。”古典自由主义关于民主的理论以麦迪逊式民主理的纵向追求,是防止任意的和无限制的权力,保护个人权论为代表,按照达尔的看法,这种理论,“它旨在成功到在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不受多数人多数人的权力和少数人的权力之间,以及所有成年公民的侵犯;平

7、等是民主的横向追求,是对权利的平等保护,的政治平等和限制其主权的需要之间,达成妥协。”[4]如果“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收稿日期:2006-10-20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川教科SB04-010)作者简介:杨汉国(1966-),男,四川南充人,教授,硕士,主要从事法理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第22卷第1期杨汉国:论宪政与宪法解释31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力。”[7]这种平等权利下的合法。因此,从法治乃是对一切立法的限制的这个事如果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治上人人都有平等的实出发,其逻辑结果便是法治

8、本身是一种绝不同于立法选择权,道德上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平等相待,萨托利认者所制定之法律那种意义上的法。”[10]为这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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