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的撤销权蔡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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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债权人撤销权   【摘要】债的保全是指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财产不当的减少而遭受侵犯而赋予债权人一定的权利,保护债权人债权的一项制度。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措施之一,对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平衡各方利益和保护交易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债权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合同法》对此项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的空白。由于其本身具有的债的特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日益纷繁复杂,该制度也表现出自身的局限性,其行使过程也受到种种限制。文章就撤销权的性质、构成要件和行使范围等问题进行论述。下面笔者对债

2、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性质,内涵,构成要件,实际操作问题及完善进行详细的论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只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对于债务人故意侵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应该怎么做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导致了许多问题的出现。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经济交往频繁,债权债务纠纷迅速增加,经济纠纷案件执行难也日益凸现出来。有些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不是及时清偿债务,而是为了逃避债务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低价出售财产,更有甚者放弃债权,致使无力偿还债

3、务,给债权人带来了利益上的损害,扰乱了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当债务人实施其逃避债务行为时,债权人对其行为将束手无策,而法院也难以对债务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措施。结果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一、撤销权的由来及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的权利。由于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故又被称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按照民法理论,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没有直接的支配权,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同时债权又是相对权,债权人不能以

4、债权对抗第三入。因此,一旦债务人在债消灭之前实施处分,将财产转让于他人,债权人就无法按期受偿。尽管债权人可以通过向债务人追索赔偿或违约金弥补损失,但如果债务人已将其财产处分告罄,这种索赔将变得毫无意义。尤其是在没有设定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最终将有可能一无所得。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措施之一,其积极意义正在于当债务人从事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并因而损及债权时,能够在一定条件下撤销该项行为,使财产回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借助于这项权利,债权人得以直接对抗第三人。 债权人撤销权发源于罗马法。在优帝时期,由保留斯创

5、造的保留斯之诉就是债权人撤销权的雏形。罗马人当时已经区别债务行为的有偿和无偿而分别行使撤销权,按照这种规定,债务人有偿行为的撤销须以第三人明知此项行为将有损原债权人利益为必要,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至于无偿行为,则一般都请求撤销。 [1]罗马法的撤销权理论对后世法律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直接渊源于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各国立法自不待言。就是英美法系国家,也有效尤。如英国关于诈骗移转的法律及1914年的《债务人债权和解契据法》就都设有债权人撤销权。自《法国商法典》首创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以后,各国又

6、多将其分为破产外与破产上的撤销,并予以分别规定。直至今日,对于债权人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坏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虽然债权人撤销权在传统民法中早已取得一席之地,但长期以来,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一直是个有争

7、议的问题。有人认为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有人则认为它是诉讼法上的权利。即使在主张撤销权为实体法上权利的人当中,对于该项权利究竟属实体法上如何性质的权利,看法也不统一。持所谓“债权说”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得到利益的第三人直接请求返还的请求权;持“物权说”者则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乃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归于消灭的单纯撤销权,即为一种形成权;另一种“折衷说”,主张债权人撤销权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法律行为及对受益人请求其所得利益返还的权利。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必须借助诉的

8、形式,看上去似乎是程序法上的权利,但就其本质而言,应该是实体法的权利。这不仅是因为该项权利一直为民法而不是为诉讼法所规定,更主要的是,债权人撤销权是体现债的效力的一项权利,它是依附于债权的,不能脱离债权而存在或转让,因而只能是一种实体法上的权利。由于债权人撤销权以债务人行为的撤销为内容,并达到回复债务人在财产上的地位的目的,所以它带有形成权的性质,但它并不仅仅是一种形成权,而是兼含有回复原状的请求权。因此,撤销权是兼有形成权和请求权性质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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