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既有玻璃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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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2]1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加强对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的监督管理,决定组织开展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是保障玻璃幕墙安全的责任人,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的责任主体为该玻璃幕墙建

2、筑的产权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与产权人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宣传安全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安全排查工作顺利开展。要督促产权人按照《通知》要求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于2012年5月31日前对已投入使用的既有玻璃幕墙进行全面自查。     二、突出重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对辖区内既有玻璃幕墙进行抽查,重点抽查高层建筑、人流密集区域、青少年或幼儿活动公共场所以及有安全隐患投诉的既有玻璃幕墙。要督促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建立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并及时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

3、量安全网“福建省建筑玻璃幕墙工程信息系统”,填报建档登记有关资料。  三、强化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既有玻璃幕墙产权人于2012年7月31日前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玻璃幕墙使用安全。对未进行自查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产权人,要向社会公示,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认真总结。各地要对本地区排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监管的对策措施,并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本地区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和整改情况报省厅工程处(传真:0591-87614739)。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

4、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29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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