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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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赢了网s.yingle.com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  核心内容:自主协商利息计算时间和走司法程序计算利息时间不一样,如起诉之日,判决作出之日,实际付款之日等等,究竟哪一个才是正确的。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该如何计算。赢了网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  一、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  在欠款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利息应当计算至债务人付款之日。但进入司法程序后,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却非常复杂,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也尚未系统、深入地研究,因此司法实践中各地差别很大。归

2、纳起来,各地主要有“起诉之日”、“判决作出之日”、“判决生效之日”、“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实际付款之日”5种做法,其中“起诉之日”、“判决作出之日”、“实际付款之日”三种较为普遍。  “起诉之日”的支持者主要是法院立案庭,他们的理由是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以便计算诉讼费,依法增加诉讼费收入(也有少数法院不计算利息诉讼请求的诉讼费)。有的法院甚至以诉讼请求不够明确、具体为由,将原告要求“支付自X年X月X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或至判决作出之日、判决生效之日”之类的起诉状一律退回修改。原告担心不能通过立案审查,只好违心地

3、按照法院立案庭的意图修改诉讼请求(写明利息的具体数额),然后再在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一般变更为“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判决作出之日”又分“一审判决作出之日”、“二审判决作出之日”、“再审判决作出之日”3种做法,其主要理由是法院只能就债权人已经产生的损失或违约责任作出判决。“判决生效之日”的支持者认为,债务人在判决书指定履行期内履行符合法院判决书规定,不存在逾期付款问题,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支付之日”观点则认为,只要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一直存在,就应当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给付之日。特别是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计算到实际付款之日的情况下,依照合同自由原则,除非当事人

4、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请求且确有道理,人民法院才能适当调整违约金,否则无权改变当事人的约定。  本人认为,“起诉之日”、“判决作出之日”、“判决生效之日”、“实际付款之日”4种观点都是错误的,理由如下: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  一、虽然债务人具有应诉、抗辩、上诉等权利,但如同原告在败诉时必须负担诉讼费一样,债务人也必须承担因行使应诉、抗辩、上诉等权利而增加的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后果。现实中,诉讼常常是违约方暂不承担责任的“避风港”,违约方甚至希望诉讼拖得越长越好。如果免去债务人支付全部诉讼期间或某个诉讼阶段的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

5、,就会导致债务人滥用诉权来逃避法律责任。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指定履行期内仅仅免去债务人被强制执行以及不被追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在债权人没有自愿放弃诉讼期间和法院指定履行期内逾期付款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如果依职权免去债务人支付诉讼期间和判决指定履行期内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目前无论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上均无法律依据。  三、计算利息的时间链条不应出现断缺。在纠纷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利息尚可以计算至债务人付款之日,司法程序更应全面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司法程序中免去债务人全部诉讼过程或某个诉讼阶段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诉讼程序或某

6、个诉讼阶段有时长达数年),就会导致债权的部分利息无法纳入司法审查和判决,有时造成债务人无偿使用巨额资金、债权人承受巨大利息损失的后果。债权人的的合法利益因此得不到法律保护,债务人相反无须对其部分违约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这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应当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法院因此有权对判决作出后可以预见的逾期付款利息进行判决。  五、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已明确必须适用“迟延履行期间

7、的债务利息”规定的情况下,以实际支付之日作为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会导致重复计算,有失公平。  因此,从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兼顾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应当为判决书指定履行期满之日。司法实践中的情况非常复杂,有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情形。但本人认为,不论何种诉讼阶段,法院判决均应将判决书指定履行期满之日作为利息计算的时间终点。  二、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  不少学者称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为“迟延履行金”,这是非常错误的,因为“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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