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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1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地法律后果》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标准实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施工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检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为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工程的竣工验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而且《建筑法》第61条、《合同法》第279条均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此可见,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强制义
2、务,验收与否决定了应由哪一方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但实践过程中,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便提前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使用后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而引发的诉讼也屡见不鲜。本文现就关于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有关法律后果的承担作一简单探讨: 一、现有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不得提前使用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
3、,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文案大全标准实用 4、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
4、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知,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但前述规定,仅是规定了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就建设工程提前使用的原因及建设工程提前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具体的规定。 二、关于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后质量问题责任承担的不同观点
5、 针对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建设工程所出现的质量问题责任划分,目前法律实践中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未经工程验收,提前使用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具体理由是:我国立法上已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一规定既是对发包方权利的限制,也是维护发包方的最终利益,发包方在明确法律、法规禁止提前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情况下,仍提前使用未经验收工程,属于发包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主观存在
6、过错,随之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自工程使用之时起,由发包人自行承担工程质量责任风险。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文案大全标准实用:发包人提前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确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理由是:《合同法》及《建筑法》只是规定了禁止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并没有对未经验收的原因及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发包方的原因,也有承包方的原因,如在承包方以必须付清全部工程款为要挟拒不进行验收,发包方为履行与别人的购房合同避免损失的扩大
7、而提前使用工程的情况下,仍将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全部由发包方承担,有失公平,应根据过错原则,确定双方责任,而不能完全由发包方承担。 三、分析前两种两点,笔者认为,提前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不能完全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应根据质量产生的原因、以及未经验收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尽管现有法律已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不得提前使用,但笔者认为: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并不能单纯地以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或者以发包方是否提前使用作为确定质量责任风险承担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工程未进行验收的原因、以及具体
8、的质量类型、质量产生原因等情况来确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对于下列几种情况,则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对于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建筑物的地基,是指支承由基础传递的上部结构荷载的土体或岩体。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是指在建筑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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