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下司法民主理论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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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语境下司法民主理论建构摘要:从政治正当性与权力合法性的角度检视新时期人民司法的实践,可以看到,尽管新时期司法民主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实践所要解决的问题依然是如何有效地建立起中国司法的权威,但是它还需要解决好司法为民、便民的问题。因而,必须明确,中国司法民主的理论建构与司法实践必须在坚持法治与司法职业化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确保社会大众能够理性、有效、适度地参与司法,以便于提高参与司法的便利性,扩大司法的参与性,增强司法的透明性,保持司法的中立性;同时,要坚持司法的法治原则,秉持依法司法的宗旨,遵循司法的程序性、专业性与规律性,通过程序的开放,贯彻司法的责任原则,理性、适度地参与司法活动。

2、唯有此,才能够形成合力与合作,确保司法民主意涵的真正落实,推动司法权威的建成。关键词:司法民主;司法职业化;司法大众化;司法权威;法治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608(2012)03-0012-08收稿日期:2012-01-10作者简介:陈飞翔,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210046作为一个整体性的概念,司法民主的出现无疑是近些年的事。伴随着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之中有关“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之间的争论,“司法民主"被引入中国并受到普遍关注。然而,经过了这么多年,当司法民主已经成为当下中国法律界甚至是全社会关注的中心话题时,这个概念却依然被广泛而又“模糊”

3、地使用着,至今对它仍缺少一个明确的定义。于是我们看到,基于对司法民主的不同理解,一些同样以司法民主为价值取向的司法改革措施却在实践中产生了大相径庭的效果。不仅如此,实际上伴随着有关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的争论深入地开展,人们越来越将司法职业化看成是司法民主化的对立范畴。除此之外,在当下中国司法的语境中,在有关“司法民主化”和“司法职业化”的问题讨论中,“司法民主化”还往往容易被和“司法大众化”、“司法的群众路线”等术语等同起来,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司法民主”这一范畴的混杂性与不确定性,结果越发不利于对“司法民主”这一概念的内涵的真正理解。因而,什么是司法民主?司法民主的理论建构和制度实

4、践在当下中国主要是为了解决什么样的现实问题?较之于过去,新时期的司法民主有了怎样的发展?这种获得了新的发展的司法民主理论与制度实践解决了哪些过去的理论与实践所没有解决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在解决了这些遗留问题的同时又开放出了哪些问题,进而需要在司法民主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中来予以解决?关于此,学界并没有一致的看法,因而,本文试图从政治正当性与权力合法性的角度检视新时期人民司法的实践为切入点探索这些问题,尝试回答新时期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民主。一、中国语境下''司法民主”的意蕴基于政治正当性与权力合法性的角度,如何妥恰地理解这样一个关涉当下中国司法理想或者改革方向的概念呢?其实“概念是

5、语境的真实重构”。这意味着要对“司法民主”予以妥恰的理解,就必须要将其放置到这一命题产生的语境之中来展开分析。也就是说,作为一个相对严谨的学术范畴,"司法民主”并不是"司法”与"民主”这两个概念意涵的简单叠加,也不是从“民主”来看司法,更不是从“司法”中找民主,而是既要在“司法”与“民主”这两个较为宏大的语境或者它们的上位概念及其相互的关联性中找到这两个范畴间的交叠与共识,而需要在有关"司法民主”与"司法职业化"之间的争论中去把握司法民主的社会意涵。这是其一。其二,对于司法民主的理解还要将其放置在与其相关(邻)范畴的关系之中去把握,也即要在“司法民主化”与“司法大众化”、"司法的群众

6、路线”的关系中去把握司法民主的逻辑要义。其三,有关司法民主意涵的理解,还需要放置于建构其概念与理论的、特定的社会一情境系统之中来展开。唯有通过此,才能够逐渐清晰起司法民主这一概念的边界与所指,才能够准确触摸司法民主的真正意涵。就“司法”与“民主”这两个范畴本身而言,它们其实都是含义丰富的“多义词”而且关系也极为复杂的一一它们既可能是悖离的,也可能是共生互动的。因为,如果把“民主”界定为民意或者多数人的权力及其统治的话,那么作为一种专业化的活动,司法不仅与民主存有本质性的差别,而且对于同一问题两者往往得出截然不同的评估结果;而如果把司法的主要任务界定为通过确立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进而为自由

7、的实现提供制度化保障的话,那么这与“权力多数决”的民主多少也存在某种程度的不和谐;同样正是基于此,它们在制度层面上最为尖锐的对抗就主要体现在“反民主”的司法审查制度之中。而相反,如果我们对“民主”稍加进行改造,那么不仅司法吸纳民意有助于强化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而且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也有利于防止“多数人权力”的滥用进而达致真正的民主,以及更重要的,当“法官运用'宪法时刻'所采纳的原则来废除日常政治的立法产品时,司法审查并非不民主;相反,他们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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