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宪法含义的比较研究 (1)

受教育权宪法含义的比较研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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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申素平受教育权宪法含义的比较研究摘要论文分析比较了德国日本美国和中国宪法对受教育权的规定及其内涵,指出受教育权不仅已被大多数国家确认为基本权利或实际上获得了宪法的保护,而且其含义也随着宪法理论的发展而不断演进当代宪法上的受教育权主要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作为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兼具消极的防御权功能和积极的受益权功能,同时对立法行政和司法具有一定的拘束力我们应当全面认识受教育权的宪法含义并为其提供更充分的保障I关键词受教育权,基本权利,宪法20世纪以来,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以来

2、,受教育权作为基本权利逐渐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据学者统计,1949一1975年,世界上共有110个国家颁布了新宪法,其中有60个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受教育权,占这一时期所颁布的宪法总数的本文系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受教育权利研究(项目号:203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得到教育部211工程三期子项目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学科平台建设的资助8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7辑54.5%(亨利范马尔赛文,等,1987)而到203年为止,世界上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仅有43个国家的宪法未对受教育

3、权作出任何规定,另有1科个国家则有程度不同的规定(ToMAsEVSKI,204)论文拟通过对德国日本美国和我国宪法对受教育权的规定及其内涵的比较研究,深化对受教育权宪法含义的认识并为以落实宪法受教育权为核心的教育立法提供指引一德国魏玛宪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教育问题作出详细规定的宪法,标志着文化宪法的产生魏玛宪法专设了教育及学校一章,规定国民的教育义务及国家与学校各方面的事务,其虽也规定国民小学教育为免费及对贫困儿童予以救助的制度,但只是使用了受国民小学教育为国民普通义务的用语,没有确认国民的

4、受教育权利1949年颁布的德国基本法是德国现行宪法,其对教育的规定大量延续魏玛宪法的内容,如确认国家教育权私立学校的举办以及宗教课程的设置,但非常重要的一点区别是,它未再将受教育规定为国民的义务,而将其规定为国民的权利与魏玛宪法相比,受教育权在德国基本法上的规定,不仅是从受教育义务到受教育权的转变,而且包含了更深刻的内涵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宪法理论在自然法的影响下发生了重要变化,基本权利开始被认为是先于国家和高于国家的存在,传统的法律与权利的关系就发生了逆转个人的权利不再是立法者的

5、创造物,相反,法律和国家权力要从保障基本权利中去获得正当性在这种意义上,拉德布鲁赫等法学家赋予各种基本权利以一种普遍的价值作为普遍的客观价值,基本权利对于立法权不再是空洞的指示和纲领,而是能够实际约束立法者的客观规范(张翔,2005)4因此,在当代德国宪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在国民个人得向国家主张的意义上,基本权利是一种主观权利同时,基本权利又被认为是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是可以直接约束公权力的客观规范或者客观法,

6、一切公权力必须自觉遵守这一价值秩序,受教育权宪法含义的比较研究89尽一切可能去创造和维持有利于基本权利实现的条件(Alexy,199)在此宪法理论影响下,受教育权作为德国基本法确认的基本权利,也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性质在主观权利的层面,受教育权具有防御权功能和受益权功能,前者要求国家消极不干预个人的教育选择和自由,后者则要求国家积极提供教育给付在客观法的层面,受教育权本身即构成约束一切公权力运作的客观规范,是立法机关建构国家教育制度以及行政和司法机关解释教育法律的上位原则二日本日本法制受德国影响很

7、深,其对受教育权的保障主要是通过日本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进行的日本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切国民均享有依据法律规定,接受与其能力相应的教育的权利一切国民均负有以法律规定,使其所保护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为免费教育保障了以儿童和青少年为首的国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国民送其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日本学者普遍认为,日本国宪法的受教育权包含了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教育自由权,保障教育不服从于不正当的支配,而直接对全体国民负责,这是一种要求国家不作为的不作为请求权;另一层含义是教育社会权

8、,是对国家提出作为请求权的受教育权针对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受教育权的宪法性质和效力,特别是涉及教育社会权的部分,日本法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传统占主导的意见被称为纲领性规定论,认为宪法权利条款并不保障国民实际上的请求权,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得以实现;而且是否对此进行立法,得完全委任于国家的立法政策;必须对立法作合宪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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