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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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B`$L' fU2qrcVu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V%gVI[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nzii3  第三条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事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管理,市中心及各业务经办网点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业务承办。BsZ

2、{

3、,oQnZ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提取使用本人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aH_6s4+: jY!ZkQsVe                        第二章  提取使用范围Z<b"`ty. r!N]$lB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FrTg4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1McD{  二、离休、退体的;Ja^5?Ar

4、  三、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并且部分开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经及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Z

5、C^C  四、出境定居的;VFD%h}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6j^kY=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4H5p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NSLVD[yT                                       第三章 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FJM;X-UOY {gy+3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均需提供身份证明,并按以下各具体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材料。hY{

6、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x.  1、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

7、权证>>、契税完税证。Mn^zYW

8、(  2、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止、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证。(7q^FtjA#  二、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用地证明或<<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证明、支出明细、<<房屋所有权证>>。7

9、D

10、4!i2Y  三、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危险房屋的鉴定部门的鉴定材料、完工证明、支出明细、<<房屋所有权证>>。9k2,3It  四、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批文或证书。$-pbw@7  五、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并且部分或者全

11、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有效证明;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险部门和医疗部门提供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及有关部门出具突发事发事件证明。u35q,u=I  六、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户口迁出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d?Y-;-

12、8Qh  七、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本息的,需要提供提前还款申请表,当年最后一次还款凭证。71iRG*O  八、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具有法律效力和租赁合同及夫妇双方单位出具的其月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Kmr

13、y=`=A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人身份关系证明。;h+q  十、配偶同时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8lS($@@{  十一、以上证明材料需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IRB&j%LA I6w/0,azC                                       第四章 提取额度F.KrZ3%4iB NWISS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二)、(三)、(四)、(七)项,准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14、!b9b(_j9  第八条 本

15、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一)项,职工提取个人帐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超过:1、购买自住住房总价款;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出金额。提取额计算到每年的6月30日的千元位整数。%

16、?1B$s0  第九条 本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六)项,职工提取个人帐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每次提取不得超过当年的租赁费用。I@PJl  第十条 本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五)项,职工提取个人帐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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