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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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2004〕16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全面理解《行政许可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对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工作,确保各项税务行政许可的顺利实施。二、

2、依法做好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相关内容的公示工作—8—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办税场所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依法进行公示。凡没有公布的事项,都不得作为决定许可的条件。省局统一制定的《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依据、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操作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省局提供的范本及时印制《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并

3、在办税服务厅及其他办税场所予以公示(其中,示范文本需要手工填写后再公示,填写内容为纳税人提出申请时需要填写的内容)。三、严格遵循“本级实施,本级受理”的许可原则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并作出决定。根据“本级实施,本级受理”的原则,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委托下级机关调查情况及文书传递等事务的,也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最终由委托机关作出决定。四、坚持“一窗对外”的原则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国税机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遵循“一窗对外”的便民原则,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固定窗口,并在该机构或窗口醒目

4、位置标明“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字样,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向申请人免费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工作。五、切实抓好确认保留的非许可审批项目的管理—8—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确认保留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虽然不受行政许可法的约束,也应尽量规范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为此,各地要切实抓好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调整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公示内

5、容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二)由于用量不大,省局不统一印制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由各实施单位自行印制使用。(三)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省局已列入各地年度经费预算,为此,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全省国税系统统一使用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专用章的制作,请各级机关按照同级政府规定的规格制作。(五)各级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要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附件: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

6、示范文本二○○四年七月六日主题词:税务行政许可转发通知—8—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4年7月8日印发校对:法规处张素芳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四川省国家税务局—8—目录1、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览表………………62、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83、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许可…………………………………94、对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145、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156、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

7、控装置的许可…………………………………………………………………177、示范文本……………………………………………………19—8—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办理期限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其他发票由省级税务局

8、指定。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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